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即契約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方的權利義務。具體包括有(1) 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因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而消滅;(2) 債權人繼承債務人,比如父親向兒子借錢後死亡,兒子繼承父親的債權和債務;(3) 債務人繼承債權人,比如兒子向父親借錢後,父親死亡,兒子繼承了父親的財產;(4) 第三人繼承債權人和債務人,比如兒子甲向父親乙借錢後,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時死亡,由甲的兒子丙繼承他們二人的財產。
混同是一種事實,即因某些客觀事實發生而產生的使權債務同白一人,不必由當事人為意思表示。混同發生的原因主要有.特定承受和概括承受。
特定承受,是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或者債權人承擔債務人的債務時因而發生的混同。主要包括:(1) 債務人受讓債權人的債權,比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簽訂契約後,甲將契約權利轉讓給乙。(2) 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比如甲乙二人簽訂契約後,債務人乙的債務轉移給債務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