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限正義:刑案之道》是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極限正義:刑案之道
- 作者:高艷東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頁數:324 頁
- ISBN:9787301319857
- 開本:32 開
- 裝幀:精裝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是對近年來的熱點案例或新型案例的學理分析。通說往往注重規範分析,而作者更強調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歷史定位,用宏大的歷史觀研究案例,全面考慮可能影響案件的每一個因素,得出更為正義的結論。
正義的價值不在於“痛快”,而在於實用。刑法學者應當“一眼萬年”,不僅要讀懂文字中的歷史,更要眺望文明的未來。刑法的正義高度,不取決於對罪犯復仇的烈度,而取決於對文明提升的高度。正義的核心不是道德正確,而是解決問題。偉大的價值觀應當具有歷史穿透力,而不是滿足於當下的情感宣洩。
目錄
第一章 邱興華案: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
一、迷惑與被迷惑:精神病鑑定背後的法治訴求與學者寄託
二、喧賓奪主:刑事責任能力中的精神病態無須求助於醫生
三、混淆前提:幻覺和妄想不能否定非決定行為的責任能力
四、行為過程是判斷刑事責任能力最可靠的根據
五、超常規的行為方式折射出更強的控制能力,而非精神病態的證明
六、拒絕鑑定申請是副作用最小的合法選擇
七、結語:立法者的法治,司法者的個案
第二章 快播案:不作為犯的刑事責任
一、引言:不純正不作為犯有無邊界?
二、在行為可罰性上,不作為≠作為
三、團隊精神vs個人主義:不純正不作為犯的法理
四、法益保護vs行為危險:中國重罪的藍本是作為
五、我國刑法應嚴控不純正不作為犯的範圍
六、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應排除不作為
七、不純正不作為犯的出路
八、結論:不要讓德日教義學迷住正義的雙眼
第三章 肖志軍案:薄情者的刑事責任
一、對肖志軍定罪的客觀要件:不作為與因果關係之考察
二、從抽象危險性到具體危險性:肖志軍拒簽前後對危險性認識程度的飛躍
三、肖志軍的罪過內容分析:間接故意而非有認識過失
四、罪名選擇:肖志軍屬於故意殺人罪而非遺棄罪
五、破解對肖志軍的寬恕因素:期待可能性與刑法價值導向
六、結語:愛她,就請保護她
第四章 小偷猛踩剎車案:慌張者的刑事責任
一、問題根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法時對罪刑法定原則遵守的先天不足
二、從“性質”上限定危險相當性:具有致人重傷、死亡的性質才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危險性的實質
三、從“程度”上限定危險相當性:具體危險犯的認定標準更嚴格
四、對“危險方法”的定罪出路
五、結語:“危險方法”不能包治百病
第五章 三鹿奶粉案:造假者的刑事責任
一、判解省審:被民憤掩蓋的治罪謬誤
二、抽象考察:刑事責任的合理檔次
三、規範論證:涉案罪名的準確判定
四、刑法應然:價值立場的正確回歸
五、結語:身份、責任與可罰性的對應關係
第六章 組織刷單案:刷單炒信者的刑事責任
一、組織刷單的定性爭議
二、社會危害性判斷:網際網路公害、行政法失靈
三、組織刷單違反“國家規定”
四、組織刷單可以適用《網路誹謗解釋》
五、死與生:工業與資訊時代非法經營罪的不同命運
六、結語:網際網路是中國刑法學換道超車的機會
第七章 許霆案:占便宜者的刑事責任
一、引言:許霆案中的法治信息與專業要求
二、許霆案偏差的根源:形式犯罪論固有的罪名優於刑事責任的思維
三、價值判斷中誰主沉浮:回歸法的正當性來審視官民分歧
四、從危害性看是輕罪重罰:尋找決定財產罪法定刑的根據
五、罪刑法定與犯罪類型說:許霆的行為方式不屬於“盜竊類型”
六、實行行為辨析:“插真卡輸密碼”無評價意義
七、實行行為的基準:“從出款口拿錢”只能評價為侵占行為
八、取款機出錯的性質分析:智慧型型機器出錯與人出錯無異
九、結語:聰明的法官不嘲笑民意
第八章 吳英案:投機商人的刑事責任
一、引言:一個女孩如何觸痛了大眾的神經
二、從口袋罪狀到後盾罪名:詐欺罪的教義擴張與法理限縮
三、詐欺的層級化標準:生活、市場、投資與投機領域各行其是
四、吳英案中出資行為的歸類:少數為投資、多數系投機
五、集資詐欺罪的應然解釋:二次限縮與規範判斷
六、詐欺何以致死:危害評價與政策選擇
七、結語:惜香憐玉、精細司法
第九章 惡意註冊賬號案:黑產者的刑事責任
一、入罪必要性:打擊惡意註冊=控制網路犯罪
二、惡意註冊的法律定性:從共犯到獨立定罪
三、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欺騙手段
四、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破壞”等於“妨害”
五、破壞生產經營罪中的“生產經營”可以包容“業務”
六、結語:法律可以穿越時代
後記 仰望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