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是楚雄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並組織實施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指導司法系統信息通信技術網路建設。
(二)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及法律常識工作,制定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督促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常識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四)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職責,指導法律顧問、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的工作。
(五)指導、監督管理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六)負責法律援助工作;指導、監督、管理“148”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等工作。
(七)負責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工作;承擔楚雄州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楚雄州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職責。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負責司法系統後勤、資金、物資、技術裝備的計畫、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指導司法系統計畫財務工作;負責司法系統內部審計工作。
(十)指導、監督司法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縣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司法系統的警務管理、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協調管理監獄、勞教工作。
(十二)承辦楚雄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楚雄州司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正科級)和黨委辦公室、紀檢監察室。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秘、信息、督辦、會務、機要、保密、統計、檔案、幹部保健;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擬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監督司法系統隊伍建設、思想政治、組織宣傳、表彰獎勵、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交流建議;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司法系統的警務、警銜評定、晉升培訓及警用車輛駕駛員資格初審、上報、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警容風紀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三)法制科
負責司法系統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司法系統執行司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及國家賠償工作;負責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組織協調行政執法爭議;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和法制督察人員資格的報送、審查工作;負責本部門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清理報批工作。
(四)法制宣傳科
指導、監督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制定普法和法制宣傳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組織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報導工作。
(五)計畫財務裝備科
指導和管理司法系統基本建設項目的論證、評估、審查、上報、實施工作;制定司法系統財務、物資和技術裝備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政府採購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司法系統的服裝、車輛、警用器械等後勤物資裝備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系統業務經費、中央政法補助專款;指導、監督直屬單位的經費使用及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日常接待工作。
(六)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工作科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工作;組織實施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工作法規和規章制度;負責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執業審核、工作機構設定的初審、上報工作;管理在楚雄州設立的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機構和外地相關機構在楚雄設立的分支機構;負責律師、公證、司法鑑定機構及執業人員的年度考核、獎勵、培訓工作;受理對律師事、公證、司法鑑定機構及執業人員的投訴並進行調查處理;聯繫楚雄州律師協會、公證員協會、司法鑑定協會;負責律師、公證、司法鑑定基層黨的建設工作。
(七)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行政機構,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貫徹實施;指導、監督人民調解、司法助理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聯繫楚雄州人民調解員協會、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八)社區矯正工作管理科
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負責制定社區矯正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縣市做好社區服刑人員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宣傳與對外交流;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承擔楚雄州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楚雄州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協調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國家司法考試辦公室
負責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及其持有者的管理工作;制定法學教育和在職司法幹警、法律顧問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法律課件收集整理及相關工作。
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紀檢監察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政監察及信訪工作。
三、楚雄州司法局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項目(1項)
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審批
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2項)
1、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核准登記
2、法律援助的審批
直屬事業單位
(一)楚雄彝族自治州法律援助中心
指導、監督法律援助工作,規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制定並實施法律援助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受理影響較大的法律援助案件,並指派執業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指導、監督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籌集和管理法律援助基金;組織指導“148”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專用電話建設和服務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外法律援助的交流與合作;負責法律援助工作宣傳。
(二)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佳匯公證處
依據事實和法律、法規、規章,獨立辦理各類公證事務和相關的法律事務;依照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負責做好預防糾紛、減少訴訟,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依法納稅,獨立承擔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法人責任;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