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龍政,男,白族,1958年6月9日出生,貴州省盤州市人,貴州省委黨校大學學歷,1980年8月參加工作,1986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貴州省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23年8月15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楊龍政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龍政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基本介紹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涉嫌違紀,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78年03月至1980年08月,六盤水市農校牧醫專業學習;
1980年08月至1982年10月,六盤水市農校辦公室工作員;
1982年10月至1986年10月,六盤水市農牧局人事科工作員(期間:1984年9月至1986年7月貴州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農業管理系農業管理專業學習);
1986年10月至1988年05月,六盤水市委組織部工作員、科員;
1988年05月至1994年02月,先後任六盤水市委辦公室副科級秘書、正科級秘書、秘書科科長、秘書一科科長;
1994年02月至2002年06月,歷任水城縣縣長助理(副縣級)、水城縣副縣長、水城縣委副書記(期間:1998年9月至2001年7月貴州省委黨校法律專業學習);
2002年06月至2002年07月,任六盤水市人事局黨組書記、局長;
2002年07月至2004年10月,任六盤水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六盤水市人事局黨組書記、局長,六盤水行政學院第一副院長;
2004年10月至2004年11月,任水城縣委書記,六盤水行政學院第一副院長;
2004年11月至2011年02月,任水城縣委書記;
2011年02月至2011年06月,任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水城縣委書記;
2011年06月至2015年05月,任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5年05月至2017年02月,任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
2017年02月至2018年08月,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副廳長級幹部;
2018年08月退休。
是貴州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貴州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六盤水市五屆市委委員,六盤水市六屆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21年9月26日,據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貴州省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楊龍政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貴州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10月21日,貴州省紀委監委訊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監委對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楊龍政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龍政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我省領導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問題專項整治中不如實報告重大事項,與他人串供,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避重就輕,不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其配偶在經營活動中謀取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規參與賭博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巨額賄賂,涉嫌受賄犯罪。
楊龍政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龍政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繼續追繳。
依法逮捕
2021年11月,貴州省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楊龍政(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日前,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楊龍政作出逮捕決定。
提起公訴
2021年11月,貴州省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楊龍政(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安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龍政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核實了有關證據,聽取了辯護人意見。安順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龍政利用擔任原水城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3年8月15日,貴州省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六盤水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楊龍政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楊龍政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退繳在案的楊龍政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楊龍政當庭表示服判,不抗訴。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楊龍政利用擔任水城縣委副書記、副縣長、縣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審批、煤礦資源整合、礦群糾紛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272萬餘元。
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龍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鑒於楊龍政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退繳部分贓款,自願認罪認罰,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