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阿麟

楊阿麟

楊阿麟,男,蒙古族,1957年10月出生,內蒙古呼和浩特人,1976年7月參加工作,198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理事長。

2019年8月21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楊阿麟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其妻子王衛華涉嫌受賄罪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阿麟
  • 國籍:中國
  • 民族:蒙古族
  • 出生地:內蒙古呼和浩特
  • 出生日期:1957年10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6年07月——1978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郊區保合少鄉插隊知青;
1978年02月——1980年07月,內蒙古農業學校學習;
1980年07月——1982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土地勘察設計院工作;
1982年09月——1984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農業廳、農牧漁業廳計畫財務處幹部;
1984年08月——1986年07月,內蒙古農牧學院農經系農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6年07月——1989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農委計畫財務處、審計處幹部;
1989年12月——1995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農委審計處副處長、計畫財務處副處長;
1995年03月——1998年02月,內蒙古自治區農業廳計畫財務處處長(其間:1997年06月——1998年02月,在武川縣掛職鍛鍊任縣委副書記);
1998年02月——2001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海拉爾農牧場管理局黨委書記(副廳級);
2001年06月——2002年04月,內蒙古信託投資公司黨委書記;
2002年04月——2005年11月,內蒙古信託投資公司黨委書記、副董事長(其間:2002年08月——2004年12月,在內蒙古黨校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
2005年11月——2006年03月,待分配;
2006年03月——2010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
2010年04月——2013年05月,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主任、黨委副書記;
2013年05月——2018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理事長;
2018年03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7月19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原副書記、理事長楊阿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19年1月12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理事長楊阿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楊阿麟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配備使用公務用車,出差調研期間默許妻子接受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在操辦其長子婚禮過程中藉機斂財,直接或通過妻子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利用職權及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妻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
楊阿麟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對黨紀國法置若罔聞,嚴重帶壞內蒙古自治區聯社選拔任用幹部風氣,嚴重破壞內蒙古自治區聯社系統的政治生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監委委員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楊阿麟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依法逮捕

2019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理事長楊阿麟(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阿麟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原黨委副書記、理事長楊阿麟(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阿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阿麟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主任、理事長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子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1日,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原副書記、理事長楊阿麟(正廳級)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及其妻子王衛華涉嫌受賄罪一案。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復弛及3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
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阿麟利用擔任內蒙古農村信用社聯合社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主任、理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崗位調整、工作調動、工程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王衛華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億餘元。其中,被告人楊阿麟與王衛華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500餘萬元;截至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楊阿麟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經責令其說明來源,仍有價值300餘萬元的財產無法說明來源,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被告人楊阿麟的刑事責任,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王衛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人士總計60餘名進行了旁聽。
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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