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照民,男,漢族,1955年2月出生,雲南楚雄人,研究生學歷,1975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2017年8月29日,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照民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5年2月
- 出生地:南楚雄
人物履歷,人物榮譽,學術著作,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偵查,決定逮捕,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69年09月——1970年08月,楚雄農機廠工作;
1970年08月——1987年08月,在部隊歷任戰士、隊長、政治指導員、政治教導員、集團軍政治部幹事,期間榮立三等功一次,嘉獎10次;(1982年長沙鐵道學院政治系畢業,1986年雲南大學哲學自考專科畢業)
1987年08月——1991年06月,在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歷任政治處幹事、研究室副主任;(1989年雲南大學法律自考專科畢業)
1991年07月——1994年02月,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1993年西南政法大學法律函授本科畢業)
1994年05月——2000年05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主持工作)、司法行政管理局局長;
2000年06月——2001年02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2001年中央黨校經濟管理研究生畢業)
2001年02月——2010年01月,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高級法官、市法官協會會長;
2010年01月——2015年05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後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執行局局長。
中共曲靖市市委委員、市第一、二屆人大代表,雲南省第十一屆人大代表。
雲南省法官協會理事、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會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兼職教授。
人物榮譽
2003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全省人民滿意政法幹警稱號。
2006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2001-2005度法制教育工作先進個人。
2001年度、2003年度、2005年度、2006年度和2007年度被省委組織部評為優秀公務員。
學術著作
著有《淺析邊疆民族自治地區少數民族邊民毒品犯罪的刑罰適用》、《論解決執行難之我見》、《深刻領會鄧小平的社會主義本質論》、《淺析法律思維》等多篇獲省級以上優秀論文獎。參與編著了《實用經濟法》、《比較審判學》和《司法理論與務實》等法學著作。
2006年5月公開出版個人法學專著《法律殿堂里的實踐與探索》(2008年3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圖書館正式收藏)。
2008年4月主編雲南法官文庫《曲靖卷:理論探索與實踐創新》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公開出版發行。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5年5月15日,據云南省紀委訊息: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成員、執行局原局長楊照民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立案偵查
2015年7月25日,雲南省人民檢察院發布訊息: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依法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照民立案偵查。
決定逮捕
2015年8月,雲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照民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
一審開庭
2017年1月23日,雲南省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在昆明一審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的雲南省高級法院執行局原局長楊照民涉嫌受賄一案。楊照民被控利用職務便利受賄2000多萬元。
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指控,楊照民在2007年至2015年期間,先後利用其擔任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2000年5月至2009年12月)、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2009年12月至2015年2月)的職務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多次非法收受何某、馬某某、袁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幣總計2422餘萬元,並為何某、馬某某、袁某某等人謀取利益。
檢方認為,楊照民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總計人民幣2422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舉示了相關證據,楊照民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楊照民做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知罪、認罪、悔罪,願承擔應負的責任,接受法律的懲處。案件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紅河州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照民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的財物總計人民幣2422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並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相關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紅河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楊照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