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武(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巡視員)

楊武(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巡視員)

楊武,男,漢族,1956年11月出生,安徽青陽人。在職研究生學歷,經濟學碩士。1974年3月參加工作,197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巡視員(正廳級)。

2018年11月29日,楊武涉嫌受賄一案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武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安徽青陽
  • 出生日期:1956年11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依法逮捕,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4年03月——1978年02月 安徽省潁上縣夏橋公社下放知青;
1978年02月——1982年01月 安徽農學院畜牧系學習;
1982年01月——1984年04月 安徽農學院畜牧系輔導員;
1984年04月——1990年05月 共青團安徽省委青農部辦事員、副科長、科長;
1990年05月——1993年01月 共青團安徽省委青農部副部長;
1993年01月——1994年01月 共青團安徽省委青農部部長;
1994年01月——1995年11月 安徽省委政研室三處副處長(正處);
1995年11月——1996年03月 安徽省委政研室三處處長;
1996年03月——1997年10月 安徽省委政研室主任助理、三處處長(1993年9月-1996年7月 參加復旦大學經濟學系政治經濟學專業學習);
1997年10月——1997年12月 安徽省濉溪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縣長;
1997年12月——1999年01月 安徽省濉溪縣委副書記、縣長;
1999年01月——1999年08月 安徽省濉溪縣委書記、縣長;
1999年08月——2002年11月 安徽省濉溪縣委書記;
2002年11月——2003年04月 安徽省濉溪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3年04月——2004年02月 安徽省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04年02月——2013年07月 安徽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2013年07月——2014年05月 安徽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4年05月——2016年01月 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2016年01月——2016年11月 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巡視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6月,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巡視員楊武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8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中共安徽省紀委、安徽省監委對安徽省衛生計生委原巡視員楊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楊武嚴重違反政治紀律,打聽組織調查情況,並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務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營的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楊武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漠,利慾薰心、恣意妄為,嚴重污染原計生系統風氣,破壞所在單位政治生態,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楊武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12日,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巡視員楊武(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武決定逮捕,並指定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一審開庭

2018年11月29日,由安徽省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省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原巡視員楊武(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在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三級高級檢察官陳先銀以國家公訴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訴並監督庭審活動。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洪明擔任審判長。
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至2015年,被告人楊武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共濉溪縣委書記、原安徽省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分期付款收購煤礦、平息職工上訪、承攬項目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張全賢、丁平人民幣總計224萬元,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審查起訴階段,案件承辦檢察官認真全面審查了案件卷宗材料,提審了被告人,對該案的關鍵事實證據進行了核實,精心製作了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庭審中,檢察官代表馬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宣讀了起訴書,訊問了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及法律適用等發表了公訴意見,並與辯護人圍繞庭審爭議的焦點進行了法庭辯論。
鑒於案情重大複雜,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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