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有昌販賣、運輸毒品、趙有增販賣毒品案

楊有昌販賣、運輸毒品、趙有增販賣毒品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有昌,男,漢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個體經營者。
被告人趙有增,男,漢族,1982年8月19日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長期從事化學品研製、生產、銷售及化學品出口貿易工作。2015年4月,楊有昌租用江蘇省宜興市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的設備、場地進行化學品的研製、生產及銷售。其間,楊有昌雇用他人生產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醯胺(簡稱5F-AMB)在內的大量化工產品並進行銷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買賣、運輸、使用、儲存和進出口。2016年1月,趙有增與楊有昌在明知5F-AMB已被國家相關部門列管的情況下,仍商定楊有昌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價格向趙有增販賣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楊有昌根據趙有增的要求,安排他人將約150千克5F-AMB從宜興市運送至浙江省義烏市,後趙有增將錢款匯給楊有昌。
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楊有昌用約1千克5F-AMB冒充MMBC販賣給李某某(另案處理),後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郵包中查獲477.79克5F-AMB。
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先後被抓獲。公安人員從楊有昌租用的中宇藥化技術有限公司冷庫內查獲33.92千克5F-AMB。

裁判結果

本案由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有昌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販賣、運輸,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趙有增明知5F-AMB被國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購買,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楊有昌販賣、運輸5F-AMB約184千克,趙有增販賣5F-AMB約150千克,均屬販賣毒品數量大,應依法懲處。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上述裁判已於2019年2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新精神活性物質通常是不法分子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學結構而得到的毒品類似物,具有與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強的興奮、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確定為繼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後的第三代毒品,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本案所涉毒品5F-AMB屬於合成大麻素類新精神活性物質,於2015年10月1日被國家相關部門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制品種增補目錄》。人民法院根據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質的種類、數量、危害和被告人楊有昌、趙有增犯罪的具體情節,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體現了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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