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基(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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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基,男,漢族,1958年8月出生,甘肅金塔人,在職本科學歷,中共黨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

2023年2月15日,楊明基一審獲刑1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明基
  • 民族:漢族
  • 籍貫:甘肅金塔
  • 出生日期:1958年8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開庭,公開通報,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95.09-1998.12 任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
1998.12-1999.11 任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營業管理部黨委委員、副主任;
1999.11-2003.01 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3.01-2009.02 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書記、行長兼任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局長(副廳局級);
2009.02-2012.03 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支黨委書記、行長兼任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局長(正廳局級);
2012.03-2014.04 任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4.04-2015.08 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
2015.08-2018.06 任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黨委委員、副董事長;
2018.07 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2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人民銀行紀檢監察組、甘肅省紀委監委訊息: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甘肅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7月,人民銀行蘭州中支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楊明基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偽造證據、銷毀贓物、隱匿財產、提供虛假情況,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消費卡和高檔宴請;違反組織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升、工作錄用及調動提供幫助並收受錢款;違反廉潔紀律,默許特定關係人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利,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由他人支付個人住房裝修費用,長期違規開辦多家企業,違規從事股票交易活動,利用職權為其本人及他人在金融信貸方面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以營利為目的挪用公款,收受他人賄賂,向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行賄犯罪。
楊明基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毫無黨性原則,目無黨紀國法,將公權力淪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頻繁收禮斂財,長期“亦官亦商”,大搞權錢交易,其行為嚴重破壞黨員幹部形象和單位政治生態,且在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楊明基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1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原局長、匯達資產託管有限公司原董事長、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楊明基(正廳級)涉嫌挪用公款、受賄、行賄一案,經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向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楊明基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甘肅省人民檢察院蘭州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楊明基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嚴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1年11月,據澎湃新聞訊息:近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原副董事長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楊明基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甘肅省分行會計處處長、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副行長、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甘肅省分局局長、匯達資產託管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副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入職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3030.4408萬元、美元1萬元。2005年12月,被告人楊明基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行長的職務便利,指使他人將單位公款500萬元轉入金塔縣財政局賬戶,用於支付其實際控制的蘭州榮豐商貿有限公司金塔縣會水土地整理、開發項目的轉讓費;2011年9月,被告人楊明基向單位歸還被其挪用的500萬元公款,並歸還利息200萬元。2011年,被告人楊明基為了與時任中國人民銀行內審司副司長陶曉峰搞好關係,並讓陶曉峰在對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審計過程中予以關照,送給陶曉峰歐元1萬元、90版人民幣5萬元。提請以被告人楊明基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庭審中,法庭宣讀了庭前會議報告,圍繞控辯雙方爭議焦點展開庭審調查,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楊明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楊明基作了最後陳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項訴訟權利。

公開通報

2022年1月,人民銀行通報12起違反八項規定典型問題,其中有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黨委書記、行長楊明基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問題。2013年至2018年,楊明基借逢年過節、兒女結婚之機,先後9次收受下屬和管理服務對象給予的禮金、購物卡,金額總計12.2萬元。其多次在酒店、私人會所接受私營企業主的宴請,消費高檔食材,飲用高檔酒水。楊明基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6月,楊明基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並被調整退休待遇,違紀所得予以收繳,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公開宣判

2023年2月15日,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中國人民銀行蘭州中心支行原行長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行賄案,對被告人楊明基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1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明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038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楊明基挪用公款500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情節嚴重;被告人楊明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14萬餘元,其行為構成行賄罪。鑒於被告人楊明基受賄、挪用公款有自首情節,挪用的公款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認罪悔罪,受賄的部分贓款贓物追繳退交到案,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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