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志,湖北鄂州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19年11月20日,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國志等18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詐欺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罪一案。
犯罪經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作凱是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楊國志、塗志巍、童亮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楊國志為骨幹成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華飛等14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詐欺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該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