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國志(湖北鄂州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楊國志,湖北鄂州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

2019年11月20日,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楊國志等18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詐欺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等罪一案。

犯罪經歷,開庭審理,

犯罪經歷

該組織自2003年通過隨意毆打葛店鎮某村黨支部書記熊某某一事開始顯露惡名,之後不斷發展壯大,姜勝純等人陸續加入其中。此後,徐作凱又實施了強行入股某小區項目、侵占楊某某資金等違法事實,惡名更甚。2008年,該組織強占吳某某房屋作為組織成員活動據點,標誌著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2011年,通過有組織地打砸某售樓部,進入最猖獗時期。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實施了侵占他人公司資產、偷逃國家稅款、強拿硬要售房佣金、非法獲取拆遷補償款、強占他人房屋、敲詐張某某、強迫他人使用其所售商砼等違法犯罪活動,攫取了巨額非法利益,並將部分收益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維繫該組織的發展。為爭奪非法勢力範圍、打擊競爭對手、形成強勢地位,該組織為非作惡,欺壓、殘害民眾,稱霸一方,對葛店開發區及周邊地區商砼銷售行業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該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該組織共涉及7個罪名,其中在組織意志內實施犯罪11起、違法活動13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作凱是涉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楊國志、塗志巍、童亮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積極參加者,楊國志為骨幹成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張華飛等14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一般參加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均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各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詐欺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該組織及其成員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追繳、責令退賠或者予以沒收。

開庭審理

2019年11月20日至21日,由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徐作凱、楊國志等18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詐欺罪、職務侵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在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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