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凌示範區商標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楊凌示範區商標發展獎勵補助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商標品牌興區戰略實施,提高示範區註冊商標總量,激勵企業爭創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不斷提升“楊凌農科”、“農高會”等楊凌品牌的對外知名度和影響力,促進示範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示範區管委會《關於進一步實施商標戰略促進經濟發展的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示範區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涉農商標權利人可申請商標註冊費用全額補助。
第三條 取得涉農註冊商標、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陝西省著名商標認定的商標權利人,可申請商標獎勵。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馳名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有關規定認定的馳名商標。
本辦法所稱著名商標是指陝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陝西省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認定的著名商標。
本辦法所指涉農註冊商標是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認定的第1類、第5類、第29類、第30類、第31類商標。
第五條 示範區財政局負責獎勵、補助資金的管理、撥付和監督工作。
示範區工商局負責對涉農商標權利人獎勵、補助進行統計審核工作,並進行申報。
第六條 由示範區工商局牽頭,經貿和安監局參與陝西省著名商標獎勵、審核、認定和分配工作,按照企業性質分別從不同資金渠道列支獎勵資金。
示範區工商局在每年3月1日—3月2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商標獎勵、涉農商標補助申請。中國馳名商標、陝西省著名商標權利人應當在上述時間內向示範區工商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營業執照或者其他主體資格證明複印件;
(二)商標獎勵申請、補助審批表;
(三)商標註冊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示範區工商局應當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核。符合獎勵、補助條件的,提出獎勵、補助意見報示範區財政局,由示範區財政局將商標獎勵、補助資金予以撥付。
第七條 獲得獎勵或補助的涉農商標權利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自覺維護商標信譽,誠信開展經營活動。
商標權利人應當將獲得的獎勵資金用於實施商標戰略,包括建立健全商標管理機構、培訓商標專業人才、商標維權、商標品牌宣傳、商標防禦性註冊等。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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