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凌示範區信息工作考核評比辦法

《楊凌示範區信息工作考核評比辦法》是楊凌示範區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凌示範區信息工作考核評比辦法
  • 發行部門:楊凌示範區政府
楊凌示範區信息工作考核評比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調動各部門、各單位做好信息工作的積極性,不斷提高信息工作質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除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以外承擔信息工作職責、納入示範區年度目標任務考核的相關單位。
二、考核信息內容
第三條考核信息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工作措施以及貫徹過程中的新情況、新問題、新經驗;中、省領導視察楊凌時所作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完善決策部署的意見和建議;
(二)共建部委、共建廳局的支持情況;共建部委、共建廳局領導檢查指導工作時所作指示的貫徹落實情況;省部共建、省內共建方面的重要情況,共建領導小組會議精神的落實情況;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行業、部門的發展情況,取得的新成就,以及工作中遇到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科技創新、示範輻射、區域合作、國際合作、統籌城鄉發展、招商引資、重大項目、農高會籌備、現代農業發展、農村制度改革、金融創新服務、人事管理體制改革、自主創新、“二次創業”以及年度重點工作落實等方面的工作思路、進展和問題建議;
(五)平安建設、綜治維穩、社會治安,黨風廉政建設、政風行風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的建設以及社會管理創新等方面的新思路、新情況、新問題和新經驗;
(六)重要的輿情民意、信訪問題,幹部民眾關心、議論較多、意見較大的問題,災害疫情;需要領導引起注意的苗頭性、傾向性和潛在性問題;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調研文章,以及其它有價值的信息及線索;
第四條考核主要為省級以上採用的信息:其中:省委為陝西信息、陝辦信息、信息專報、要情匯報、中辦約稿、決策參考;省政府為陝西政務信息、信息快報、綜合信息、要情通報(楊凌示範區建設專號)。
三、考核評比項目及標準
第五條考核評比設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和信息工作先進個人2個項目。
第六條信息工作先進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能夠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以及黨工委、管委會的中心工作,及時報送信息;按季度報送重要經濟指標、重點工作完成情況以及社情民意的綜合信息;
(二)及時反映示範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事項的進展情況及工作成效、經驗和問題,各部門、各單位的工作思路和政策建議,民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三)堅持及時、準確、全面、保密的工作原則,確保信息的時效性、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密性,不敷衍、不推諉;
(四)上報信息整體質量較高,信息採用數量位於前列,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約稿信息。工作制度健全,無突發事件、重大緊急信息遲報、漏報、瞞報現象。
第七條信息工作先進個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一)思想上、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一定的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鑑別力;
(二)熟悉黨政信息工作,有從事黨務政務信息的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較高;
(三)單位年度信息報送採用數量位於前列,個人獨立完成信息報送采編任務,主動提供信息線索,報送採用信息成效顯著,按規定時限要求完成約稿信息,業績突出。
四、考核獎勵辦法
第八條為鼓勵多寫稿、寫好稿,考核採取加分及獎勵制度,即在年度目標考核總分的基礎上額外加分並獎勵,年度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2分。
凡年度內報送信息被省委、省政府辦公廳採用的,每條加0.1分並給予相應獎勵;被省委、省政府領導批示的,每條再加0.1分及相應獎勵;綜合類信息每條不計分值,只獎勵。被中辦、國辦採用的,每條再加0.2分及相應獎勵;被中辦、國辦以上領導批示的,每條再加0.3分及相應獎勵。
第九條多家單位同時報送同一信息的,加分及獎勵計入第一時間報送的單位和個人。
五、考核評比表彰
第十條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按季度通報信息報送採用情況,每年年終按照積分情況進行考核評比表彰。
第十一條考核由示範區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負責統計匯總並提出表彰意見,表彰意見報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領導審核,黨工委、管委會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審定後,報示範區考核辦年終考核。
第十二條凡被評為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和信息工作先進個人的,經黨工委、管委會同意後,以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名義發文,通報表彰並在媒體公開。對信息工作先進單位頒發獎牌;信息工作先進個人頒發榮譽證書及獎金。
第十三條未完成年度目標任務、未被採用信息的單位和個人,不參加信息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評比。
六、附則
第十四條報送信息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後,統一通過楊凌示範區信息公共信箱接收不再接收紙質稿件,報送信息請註明報送單位和擬稿人。
第十五本辦法由黨工委、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楊凌示範區信息工作考核評比辦法》(楊辦發〔2003〕19號)、《楊凌示範區信息員管理試行辦法》(楊辦發〔2008〕10號)、《楊凌示範區信息工作考核試行辦法》(楊辦發〔2011〕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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