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全勝訴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楊全勝訴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是2014年07月04日在北京市昌平區(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7月04日
  • 審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區(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民間借貸糾紛。

案例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昌民初字第00989號
原告楊全勝。
委託代理人劉滿雲。
被告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霞。
原告楊全勝與被告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盛居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法官李紅霞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龐金燕、任寶玲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全勝的委託代理人劉滿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鼎盛居公司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完畢。
原告楊全勝起訴稱:被告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霞在2010年4月30日傍晚提出向原告楊全勝借款30000元支付員工工資,當時原告在河北老家,就委託朋友郭巍在當晚9點給被告送去人民幣三萬元整,該款是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的股東李海濤代收的。2010年5月1日上午,李海濤為原告出具收條,並加蓋被告公章。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沒有還款,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3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鼎盛居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向李海濤提供3萬元款項。2010年5月1日,李海濤向原告出具收條一張,註明今收到楊全勝、郭巍人民幣三萬元整。該收條上加蓋有被告鼎盛居公司的公章。收款人下方另註明,代李海霞收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借款。上述借款,被告至今未歸還。
上述事實,有收條、個人說明及當事人庭審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條,雙方形成事實上的借款契約關係,該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契約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雙方應當按契約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雙方在收條中未約定還款期限,原告有權在合理期限內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向原告楊全勝償還借款三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五百五十元及公告費(以實際票據為準),由被告北京鼎盛居餐飲有限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及副本,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抗訴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如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長李紅霞
人民陪審員龐金燕
人民陪審員任寶玲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劉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