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傳輝(文山市人民政府黨組原副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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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傳輝,男,漢族,大學學歷,雲南文山人,1970年9月出生,1989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曾任文山市委常委、市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

2020年12月,經文山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文山州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傳輝開除黨籍處分;由文山州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傳輝
  • 民族:漢族
  • 籍貫:雲南文山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接受調查,依法雙開,

人物履歷

1989.07—1990.01 文山州文山縣平壩鎮長几趨洪沖國小任教;
1990.01—1997.02 文山州文山縣古木鎮中心校任教(其間:1992.09—1995.07在雲南教育學院函授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大專班學習);
1997.02—2002.11 文山州文山縣委組織部工作(其間:1999.09—2001.07參加雲南師範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科級開發與管理專業學習;2002.01-2002.11任幹部股股長,2002.07任縣委組織部副科級組織員);
2002.11—2003.10 文山州文山縣攀枝花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槳肯乎記;
2003.10—2004.03 文山州文山縣開化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2004.03—2004.12 文山縣委“610”辦公室主任(其間:2004.05-2004.12 任縣委政法委員會委員)(其間:2002.09—2004.12在雲南省委黨校函授學院行政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4.12—2006.06 文騙艱辨勸山州文山縣小街鎮黨委委員、書記、人大主席;
2006.06—2008.01 文山州文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
2008.01—2010.11 文山州文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人事局局長、縣委編辦主任、縣政府黨組成員;
2010.11—2010.12 文山州文山縣委組織部副部長、縣人鴉芝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縣委編辦主任、縣政府黨組成員;
2010.12—2012.08 文山州文山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副書記、局長、市委編辦主任、市政府黨組成員;
2012.08—2013.03 文山州文山市開化街道黨工委書記(正科級);
2013.03—2016.05 文山州文山市開化街道黨工委書記(副處級);
2016.06—2016.12 中共文山市委常委、副市長、開化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6.12—2017.06 中共文山市委常委、副市長、開化街道黨工委書記;
2017.06—2019.03 文山市委常委、市人烏重立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妹殼譽副市長;
2019.03— 文山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市長、文山行政學校校長。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0年6月,文山州文山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楊傳輝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0年12月,經文山州委批准,文山州紀委監委對文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市長楊傳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傳輝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和接受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方面提供幫助;涉嫌職務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楊傳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搞權錢交易,濫權妄為,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阿雅拜辣黨的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文山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文山州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傳輝開除黨籍處分;由文山州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雙開

2020年12月,經文山州委批准,文山州紀委監委對文山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黨組副書記、副市長楊傳輝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傳輝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管理服務對象禮品禮金和接受旅遊安排;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方面提供幫助;涉嫌職務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房地產項目開發、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楊傳輝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搞權錢交易,濫權妄為,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黨的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其行為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文山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文山州委批准,決定給予楊傳輝開除黨籍處分;由文山州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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