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俊校等訴楊東校不當得利糾紛案是2013年05月06日在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文書類型:裁定書
- 審結日期:2013年05月06日
- 審理法院: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不當得利糾紛。
案例
河北省永年縣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12)永民初字第4423號
原告楊俊校。
原告楊利曉。
原告楊風曉。
委託代理人邢興發,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東校。
委託代理人陳彩風。系被告楊東校妻子。
委託代理人侯校東,河北久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訴被告楊東校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於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的撤訴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負擔。
審判長豆永周
代理審判員王志國
人民陪審員陳彥昌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劉小雨
民事裁定書
(2012)永民初字第4423號
原告楊俊校。
原告楊利曉。
原告楊風曉。
委託代理人邢興發,河北眾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東校。
委託代理人陳彩風。系被告楊東校妻子。
委託代理人侯校東,河北久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訴被告楊東校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於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的撤訴系其對自己訴訟權利的自由處分,其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0元,由原告楊俊校、楊利曉、楊風曉負擔。
審判長豆永周
代理審判員王志國
人民陪審員陳彥昌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書記員劉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