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命名優先律原則

植物名稱有其發表的優先律(priority)。凡符合“法規”的最早發表的名稱,為唯一的正確名稱。種子植物的種加詞(種名)優先律的起點為1753年5月1日,即以林奈1753年出版的《植物種志》(Species plantarum ed. 1)為起點;屬名的起點為1754及1764年林奈所著的《植物屬志》(Genera plantarum)的第5版與第6版開始。因此,1種植物如已有2個或2個以上的學名,應以最早發表的名稱為合用名稱。例如,銀線草有3個學名,先後分別被發表過3次:
Chloranthus japonicus Sieb., in Nov. Act. Cur. 14(2):681. 1829.
Chloranthus mandshuricus Rupr. Dec. Pl. Amur. t. 2. 1859.
Tricercandra japonica (Sieb.) Nakai, F1. Sylv. Koreana 18:14. 1930
fg 按命名法規優先律原則,Chloranthus iaponicus Sieb.發表年代最早,應作合法有效的學名,後兩名稱均為它的異名(synon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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