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

《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主要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森林防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2號),草原防火條例。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書名: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28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11411, 9787509311417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1號)
森林防火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2號)
草原防火條例

文摘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森林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調查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調查報告,確定森林火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並依法處理。
森林火災損失評估標準,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對森林火災情況進行統計,報上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並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森林火災統計報告表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森林火災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或者林業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第四十四條 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四十五條 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者個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個人或者起火單位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以及撲救森林火災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