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批准辦事指南》是2008年國務院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批准辦事指南
- 實施時間:2009年1月1日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批准
(二)性質: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2008年12月1日國務院令第541號,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按照要求採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開展擴權強縣工作的意見》(桂政發〔2010〕72號)檔案精神,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具體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承辦。
四、行政審批條件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
(二)屬於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
(三)在三級風天氣以下,有安全防範措施,開設好防火線,撲救人員、指揮員到位,有組織實施。
五、實施對象和範圍
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相對人。
六、申請材料
(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野外用火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確需野外用火的證明材料;
(三)林地權屬證明材料一式四份(原件一份,複印件三份);
(四)森林火災安全防範方案及措施等材料(包括撲火人員到位情況,森林火災的預防、報告和應急處理措施,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措施等內容)一式四份。
七、辦結時限
1.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2.承諾辦結時限:6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九、收費項目、標準及依據
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