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梧州市用人單位欠薪預警監控暫行辦法
- 類型:政府檔案
- 發文單位:梧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 發布年份:2006年
內容,時間,
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工資支付行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及《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梧州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欠薪是指用人單位違反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超過勞動契約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行為。
欠薪預警監控主要針對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的行為,政府將通過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發出警示,並強制其補發拖欠的工資。
第四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進行監督檢查,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欠薪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經委、建設與規劃、監察、公安、工商、稅務、工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欠薪的監控管理
第六條 除以下情形外,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屬於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用人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後立即支付;
(二)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在工資支付日的5日前與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一致,或經勞動者本人同意,可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但延期支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並在延期支付開始之日起5日內,主動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情況並提出處理方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進入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的用人單位應在欠薪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通過日常巡視、受理民眾投訴舉報等方式調查核實用人單位的欠薪行為,並列入預警監控名單。
第八條 對列入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視其欠薪情況,分別列入專門的監督和警示,實施重點監察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對列入預警監控名單的用人單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發出預警通知書。用人單位在接到預警通知書後10日內,應制定工資補發計畫,通告本單位工會及職工,並書面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資補發計畫要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確補發時間,工資補發計畫的期限不得超過預警期。預警期1至3個月,在預警期內,用人單位要按月報告工資支付情況。
預警期不影響勞動者行使投訴舉報或申請仲裁的權利,在預警期內勞動者投訴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內需要招用新員工的,應在招工簡章中向勞動者說明當時的工資支付情況。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拖欠本單位勞動者工資人數達本單位總人數30%以上,或拖欠的工資總額達本單位應發工資總額30%以上,或因拖欠工資引發勞動者10人以上集體投訴的,必須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如實報告生產經營狀況、清欠工資計畫,每15日報告工資支付情況及清單,直至全部償付拖欠的工資。
第十二條 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違法行為舉報制度,設立專門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為勞動者舉報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三條 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一)未按勞動契約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
(五)用人單位因拖欠工資有意轉移財產,企業法定代表人、生產經營負責人有意轉移財產、有意迴避、逃匿的;
(六)其他影響勞動者工資發放的情形。
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傳播媒體上予以公布,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信用情況的考核和監督,將工資支付信用情況作為考核誠信的重要內容,記錄在用人單位的信用檔案。對存在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用人單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年檢時應當督促用人單位如期支付工資,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
第十五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支付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在依法對用人單位工資支付情況實施監督活動時,發現用人單位有剋扣、無故拖欠工資等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依法處理的意見。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至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欠薪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從重處理:
(一)用人單位未按規定保存工資支付憑證的;
(二)拖欠勞動者工資後未按規定如實報告的;
(三)新招工時在招工簡章中未如實公布欠薪情況的;
(四)超過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而未完成補發計畫的;
(五)處在工資支付預警監控期內,用人單位購置非生產必須的汽車、住房等,公款高消費活動、公款外出旅遊和出國(境)考察的;
(六)兩次以上(含兩次)列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資支付預警監控名單的。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他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應當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但國家和自治區對此類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梧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時間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