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約停止施行

條約停止施行,是指一個或數個當事方在一定的時期內暫停施行條約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條約並不因此而終止,且可以在必要時以一定程式而恢復施行。

停止施行的理由包括: 依條約規定或經條約各當事方同意而暫停施行條約、多邊條約由其若干當事國以協定暫停施行、條約因締結後訂條約而暫停施行、條約因違約而暫停施行、條約因履行不能而暫停施行、因情勢根本變遷而暫停施行、條約因戰爭而暫停施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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