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玉柱訴馬文澤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梅玉柱訴馬文澤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是2014年03月19日在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基本介紹

  • 案件字號:(2014)開民初字第16號
  • 文書類型:判決書
  • 審結日期:2014年03月19日
  • 審理法院: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法院
  • 審理程式:一審
案由,案例,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案例

  內蒙古自治區開魯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4)開民初字第16號
原告梅玉柱。
委託代理人李強,系開魯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馬文澤。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縣支公司。
負責人孫國勝,系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大鵬,系公司職員。
原告梅玉柱與被告馬文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3年12月23日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尚秀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梅玉柱委託代理人李強、被告馬文澤、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委託代理人劉大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3年11月24日14時許,馬文澤駕駛蒙G98090號五征牌低速貨車沿開魯鎮三星村東側南北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駛至劉柱家商店南側十字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劉柱家南側東西水泥路自西向東行駛至該路口的我酒後無證駕駛的無牌照的豪爵牌110型兩輪機車相撞,造成雙方車輛損壞,我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開魯縣交警認定馬文澤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我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我傷後被送往開魯縣醫院入院治療,診斷為腦震盪、左側上頜竇前壁骨折、左手掌指骨骨折等,住院治療4天,花醫療費7661.10元。我的兩輪機車在此次事故中損失價值為849.00元。事故車輛在第一被告處投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故訴至你院,要求第二被告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我醫療費7661.10元、陪護費732.80元(醫囑陪護兩人)、誤工費6851.66元(誤工天數:住院4天+醫囑全休3個月)、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60.00元、財產損失費849.00元,各項費用合計16254.56元。上述費用由第二被告承擔補充責任。
被告馬文澤辯稱,對交警隊的責任認定沒有意見,我的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所以請求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辯稱,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及責任認定沒有意見,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合理合法部分賠償。原告傷情是腦震盪,依據我方的意見其誤工天數應是10至20天。
法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所述一致。
上述事實,有開魯縣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開魯縣醫院診斷書、開魯縣醫院病歷及費用匯總清單、開魯縣醫院醫藥費收據以及庭審筆錄中各方認可的事實等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馬文澤駕駛蒙G98090號五征牌低速普通貨車將原告梅玉柱撞傷,被告馬文澤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梅玉柱負事故次要責任。因被告馬文澤所駕駛的蒙G98090號五征牌低速普通貨車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處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告馬文澤應承擔的賠償按法律規定,應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先行賠付。
原告受傷入院醫治屬實,該事故發生在保險契約期間,造成原告損失為16254.56元。其中醫療費7661.10元,有正規醫療票據,結合原告受傷事實予以支持。陪護費732.80元、誤工費6851.66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160.00元、財產損失費849.00元均視為合理的實際損失,本院予以確認。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7821.1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護理費、誤工費7584.46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849.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7821.10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護理費、誤工費7584.46元,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財產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損失849.00元,以上合計16254.56元。上述款項於判決生效後立即給付。
二、被告馬文澤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拒絕履行上述義務,原告可於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逾期申請人民法院不承擔執行責任。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5.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開魯支公司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立即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交納抗訴案件受理450.00元,抗訴於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抗訴期滿後七日內仍未交納抗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
審判員尚秀軍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王淼
附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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