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

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

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吉發〔2018〕44號)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河口市生態環境局
  • 所屬地區:梅河口市
  • 所屬部門:梅河口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落實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鄉鎮(街)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國家和省、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本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監督管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沙化、鹽漬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市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地方生態環境信息網。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
(十一)組織開展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建立健全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制度,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組織各有關部門配合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督促推進督察整改。根據市委、市政府授權,對各有關部門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態環境保護決策部署情況進行督察問責。
(十二)統一負責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查處重大生態環境違法問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五)承擔生態環境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鄉鎮 (街)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大幅減少進口固體廢物種類和數量直至全面禁止洋垃圾入境。統一負責全市環境監察職能。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梅河口。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科、宣教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建設和管理工作。
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
(二)綜合計畫科(整改辦公室、項目辦公室)。承擔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領導小組(市環保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改革總體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承擔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三)法規科(監測科、信訪科)。組織協調起草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實施生態損害賠償制度,組織研究制定地方生態環境標準。
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並進行預測預警,牽頭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相關生態環境信息發布工作。
監督生態環境政策、規劃、法規、標準的執行,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環境案件信訪接待、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指導監督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工作。
(四)大氣環境管理科(氣候科、輻射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全市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
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有關國際條約實施工作。
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與輻射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指導核與輻射環境信訪工作。
指導開展核與輻射環境常規監測及應急監測、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及放射性物品運輸輻射環境監測、指導全市城市放射性廢物庫運行、日常管理和庫區及其周邊的輻射環境監測,指導開展監測人員業務培訓和全市輻射環境監測及核與輻射自動監測站工作,負責全市輻射環境監測數據分析、匯總及利用工作。
(五)水環境管理科(環評科、國合科)。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全市重點流域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
負責統籌協調跨行政區域的流域各地、各部門水污染防治工作,推進輝發河重點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的實施。
承擔政策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三線一單”工作。
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和協調,承擔與生態環境國際組織聯繫事務。
(六)土壤環境管理科(固廢科、生態科)。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組織制定全市自然保護地及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生態空間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行政編制15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其他事項

市生態環境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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