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組織機構,組織章程,機構領導,
機構簡介
梅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市社科聯)成立於1989年1月,是中國共產黨梅州市委員會、梅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民眾性人民團體,是梅州市社會科學界各學術性社會團體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團結我市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組織機構
梅州市社科在線上關現有編制6個,下設2個科室:
1、辦公室測試
2、學術學會部
1、辦公室測試
2、學術學會部
2012年3月,經梅州市委、市政府同意,設立“梅州市哲學社會科學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社科聯內。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梅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為梅州市社科聯),英文譯名為Mei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縮寫為MFSS。
第二條 本會是中共梅州市委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學術性人民團體,是全市性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社會科學類基金會及社科基地、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縣(市、區)社科聯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梅州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擔道義、求真知、勇創新,開展社會科學的學術研究、交流和科普等活動,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加快梅州社會經濟振興發展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的基本任務:
1、指導和管理本市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社會科學類基金會及社科基地的工作;
2、推動和組織開展社科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3、開展決策諮詢服務,為本市黨和政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促進社科研究為社會服務;
4、推動和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5、承辦梅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並促進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6、承擔我市社科規劃制訂及社科規劃項目落實的組織催辦工作;
7、評選表彰先進團體會員、社科優秀專家和社科優秀工作者;
8、促進社科學術團體、理論工作部門與實際工作部門之間、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之間的聯繫協作;
9、反映社會科學界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
10、主辦會刊《梅州社會科學》和梅州社科網站,組織編輯、出版社會科學研究與普及的有關書籍、資料等。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任務和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依法成立並承認本會章程的本市社會科學界學術性團體和縣(市、區)社科聯及其他社會科學組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會及團體會員各自的章程,依法開展學術活動;
2、按民主程式,推選出席本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名本會委員候選人;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與評選,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幫助;
4、請求本會保護自己學術活動和研究成果的正當權益;
5、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6、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布置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3、向本會報告工作,提供學術信息和資料,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八條 本會團體會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宗旨開展活動,本會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梅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會議代表由本會團體會員根據本會分配的名額推舉產生。非團體會員單位代表由主席團會議提名並按組織程式與有關部門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聽取和審議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
2、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3、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
4、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由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但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十二條 本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社科聯委員會及其選舉產生的主席團行使職權。由主席和專職副主席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全體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委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社團或機構,由原推薦單位提出增補人選,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委員所在社團或機構被撤銷、本會會員單位退會,其委員資格自動撤銷。
第十三條主席團會議由本會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託副主席召集。主席團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集。主席團召開會議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學會和研究機構的負責人參加。
第十四條本會主席團可視工作需要聘請社會科學界有聲望的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聘請熱心支持我市社會科學事業的港澳台同胞、華僑、企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等為本會名譽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財政撥款;
2、資助和捐贈;
3、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和市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市社科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市社科聯主席團。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梅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為梅州市社科聯),英文譯名為Meizhou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縮寫為MFSS。
第二條 本會是中共梅州市委和梅州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學術性人民團體,是全市性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社會科學類基金會及社科基地、大型企業、高等院校、縣(市、區)社科聯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梅州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擔道義、求真知、勇創新,開展社會科學的學術研究、交流和科普等活動,促進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和發展,為加快梅州社會經濟振興發展服務。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的基本任務:
1、指導和管理本市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民辦社科研究機構、社會科學類基金會及社科基地的工作;
2、推動和組織開展社科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3、開展決策諮詢服務,為本市黨和政府及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科學決策提供智力支持,促進社科研究為社會服務;
4、推動和組織開展社會科學普及活動;
5、承辦梅州市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工作,並促進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的轉化和套用;
6、承擔我市社科規劃制訂及社科規劃項目落實的組織催辦工作;
7、評選表彰先進團體會員、社科優秀專家和社科優秀工作者;
8、促進社科學術團體、理論工作部門與實際工作部門之間、社會科學界與自然科學界之間的聯繫協作;
9、反映社會科學界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正當權益;
10、主辦會刊《梅州社會科學》和梅州社科網站,組織編輯、出版社會科學研究與普及的有關書籍、資料等。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有關任務和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依法成立並承認本會章程的本市社會科學界學術性團體和縣(市、區)社科聯及其他社會科學組織,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即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根據本會及團體會員各自的章程,依法開展學術活動;
2、按民主程式,推選出席本會代表大會的代表,提名本會委員候選人;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與評選,享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幫助;
4、請求本會保護自己學術活動和研究成果的正當權益;
5、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6、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布置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3、向本會報告工作,提供學術信息和資料,推薦優秀科研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八條 本會團體會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宗旨開展活動,本會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梅州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代表大會。會議代表由本會團體會員根據本會分配的名額推舉產生。非團體會員單位代表由主席團會議提名並按組織程式與有關部門民主協商推舉產生。
第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1、聽取和審議通過本會的工作報告;
2、制定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3、選舉產生本會委員會;
4、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可由委員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但須報業務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十二條 本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社科聯委員會及其選舉產生的主席團行使職權。由主席和專職副主席負責處理本會日常工作。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委員每屆任期五年。全體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委員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離開原所在社團或機構,由原推薦單位提出增補人選,經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委員所在社團或機構被撤銷、本會會員單位退會,其委員資格自動撤銷。
第十三條主席團會議由本會主席召集或由主席委託副主席召集。主席團原則上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集。主席團召開會議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學會和研究機構的負責人參加。
第十四條本會主席團可視工作需要聘請社會科學界有聲望的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聘請熱心支持我市社會科學事業的港澳台同胞、華僑、企業家和社會知名人士等為本會名譽主席、副主席。
第五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1、財政撥款;
2、資助和捐贈;
3、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使用與管理按照國家和市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接受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和審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經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八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市社科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市社科聯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