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消防支隊

梅州市消防隊伍建設始於1921年(民國10年),梅州市梅縣區新城組建了第一個商辦消防隊,設隊長1人,隊員10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消防支隊
  • 外文名:Meizhou City Fire Brigade
  • 隸屬:梅州市
  • 性質:政府機構
支隊簡介,組織機構,司令部,政治處,後勤處,防火處,各區大隊,

支隊簡介

1939年(民國28年)後,興寧、大浦、五華、蕉嶺等縣城先後了建立商會消防隊。
建國後,梅縣區、興寧市兩支商辦消防隊由政府收編,成立專業公安消防隊、義務消防隊和企業消防隊。
1958年7月,梅縣區、興寧市消防佇列入公安局編制,正式成立公安消防隊。末建立消防隊的五華、豐順、蕉嶺、大浦、平遠等縣設立消防股。
1965年,消防隊實行義務兵役制,消防民警轉為現役編制,消防幹部仍屬地方編制。同年10月,蕉嶺成立公安消防隊。
1968年各縣消防股撤銷,義務消防隊亦終止活動。
1974年5月,梅縣地區公安消防大隊成立,恢復各縣消防股建制。
1980年11月,豐順縣成立公安消防中隊。
1983年1月,消防幹部轉為現役編制。
1985年冬,五華縣成立公安消防中隊。
1987年7月3日,原梅縣地區消防大隊升格為梅州市消防支隊(副團級建制)。
1987年10月,大浦縣成立公安消防中隊。
1992年7月,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加稱梅州市公安消防局,升格為正團級建制,下役司令部、政治處、後勤處、防火監督處四個業務部門,興寧、五華、豐順和大浦縣消防股改稱公安消防大隊。
1997年4月,蕉嶺、平遠消防股改稱縣公安消防大隊,梅江區、梅縣區消防股改稱梅江區、梅縣區公安分局消防科。
1998年7月,蕉嶺縣組建公安消防中隊。
2002年6月,平遠縣組建公安消防中隊。
至2003年6月,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隊共轄興寧、五華、豐順、大浦、蕉嶺、梅江區一、二中對、平遠等9箇中隊,各類消防車38輛。另有專職消防隊8個,專職消防隊員55名,負責著全市的消防安全保衛工作和滅火求援任務。
2005年3月成立梅江區公安消防大隊,下轄梅江區公安消防一中隊和二中隊(原梅州市公安消防支隊直屬一中隊和二中隊)。
2006年8月組建梅縣區公安消防中隊。

組織機構

司令部

(一)組織領導部隊的行政工作。按部隊條例令和規章制度,嚴格管理部隊。
(二)組織領導部隊的執勤備戰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公安消防部隊執勤條令》,抓好執勤人員、車輛、器材、執勤制度和通訊落實。保證部隊高度戒備,快速反應。
(三)組織領導部隊的業務訓練工作。按照《公安消防部隊訓練大綱》要求,從難從嚴從實戰出發,組織開展部隊的戰術、技術 訓練,開展 " 六熟悉 " 和專勤訓練、實戰演練,提高部隊戰鬥力。
(四)領導部隊滅火戰鬥和社會救援工作。為部隊首長實施正確指揮提供科學決策依據。
(五)組織組織領導部隊的軍事訓練工作。按照 " 共同條令 " 的要求,抓好佇列、射擊訓練,培養良好的軍人素質。
(六)組織領導部隊的通信工作,保證部隊通訊聯絡暢通。
(七)指導非現役制消防隊伍的業務訓練和執勤備戰工作,統一調動指揮參加滅火搶險戰鬥。
(八)掌握部隊編制、裝備和兵員情況並負責相應的管理。組織實施兵員補充、退伍和志願兵選改工作。
(九)負責火災統計和收集整理各種信息資料,掌握和了解部隊全面工作情況,適時向部隊首長報告,提出建議,為首長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十)負責機關行政公文處理和印信管理,做好機關保密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消防部隊信息化建設的規化及管理。
(十二)負責部隊行政事故的統計上報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的考評、考核、管理和官兵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政治處

(一)領導部隊的組織工作。掌握各級黨組織的情況,制定加強黨組織建設的計畫和措施;領導黨員教育和發展黨員工作,有計畫地培訓黨委、黨支部書記;籌辦本級和下一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組成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下級政治機關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基層建設;領導部隊開展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指導部隊開展民眾性的爭創先進和學習英雄模範的活動,管理獎勵、撫恤工作;領導部隊的共青團建設、青年工作和婦女工作;管理總隊政治統計和黨費、團費。
(二)領導部隊的幹部工作。檢查督促有關幹部政策規定的落實;考核和掌握部隊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的情況,提出調整配備意見;管理幹部的任免、調配、轉業、復員工作;管理警官的警銜工作;管理專業技術幹部和文職幹部工作;加強對基層幹部隊伍建設的指導,制定幹部的培訓計畫和進出計畫,承辦院校招生和畢業黨員分配工作;領導和管理離休退休幹部的有關工作;管理幹部福利、婚姻、實力統計、檔案工作和幹部工資的有關工作。
(三)領導部隊的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總隊政治教育和宣傳工作計畫,培訓理論骨幹,指導部隊政治理論學習;掌握部隊思想情況,進行政治教育和經常性思想工作;組織領導新聞報導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部隊學習科學文化和培養軍地兩用人才工作。
(四)領導部隊的政法工作,貫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組織開展預防違法犯罪綜合治理的工作;開展反滲透、反心戰、反竊密鬥爭。
(五)與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一起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指導部隊對黨員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檢查和處理職權範圍內的違法違紀案件。領導行政監督工作,承辦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處分工作。
(六)領導部隊的文化工作。指導部隊開展民眾性的文化活動,搞好俱樂部建設,活躍基層文化生活;組織部隊開展業餘文藝創作和文藝、體育競賽活動,培養文藝體育骨幹。
(七)領導部隊的民眾工作。領導部隊開展擁政愛民活動。參加警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創建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模範單位活動;檢查部隊執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民眾紀律的情況,協同地方政府處理警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部隊參加和支援國家經濟建設,進行搶險救災。
(八)領導部隊軍事訓練和執行任務中政治工作。根據上級指示和部隊擔負的任務,制定業務訓練執行任務中的政治工作計畫;了解掌握業務訓練和執行任務中的思想情況,及時發現的解決出現問題,總結推廣政治工作的經驗;教育部隊努力學習消防業務技術,嚴格執行部隊條令規章。

後勤處

(一)根據上級辦法的後勤規章制度,結合全市消防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檢查勤儉建隊、服務基層的指導思想,擬制部隊後勤工作規劃、計畫和供應保障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支隊會計核算任務,編、審經費預、決算,分配經費指標,請領、下撥經費,實施財務管理和監督。
(三)負責支隊機關經費供應、核算等各項財務工作。
(四)負責支隊房改、軍人保險工作。
(五)負責支隊審計工作。
(六)負責部隊和企業被裝的供應、管理工作。
(七)負責部隊糧秣、給養的申請、撥付等給養保障工作和一伙食管理工作,組織、指導部隊開展農副業生產,改善部隊生活。
(八)負責部隊衛生防病防疫和醫療工作,做好計畫生育的技術指導工作,辦理評殘事宜。
(九)負責部隊器材裝備採購工作,辦理車輛牌證、駕駛證及退役報廢車輛手續,組織、指導部隊車輛管理工作。
(十)負責部隊營建、營房維修的計畫安排和營產管理,組織、指導部隊綠化、環境美化等建設工作。
(十一)負責部隊後勤實力的統計、上報工作。

防火處

(一)防火處在支隊領導下履行全市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的統籌協調、檢查落實、調查研究、培訓提高、指導服務的職能,保障各項消防監督管理任務的完成。
(二) 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政策及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命令、指示、編報全市消防工作發展計畫,提出年度消防工作意見,總結年度消防工作,提議和組織評選呈報消防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 指導全市消防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市級行業和省或國家在境內有關專門行業的消防工作。
(四) 協調跨區或跨市級行業 ( 系統 ) 的有關消防監督工作,協調防火處科室交叉和合作方面的工作。
(五) 調查研究消防監督和社會消防管理工作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為科學決策提供依據,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六) 宣貫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草擬、修訂地方性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審核市級行業制訂的有關消防安全辦法和技術標準,審查企業消防產品標準,組織查處和打擊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七) 檢查消防執法和上級部署的任務及防火處工作安排和落實情況,抽查基層消防監督和大型活動等有關消防重點保衛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掌握和督查上列出的重、特大火隱患的整改情況。
(八) 指導全市火調工作,組織參與特大火災和技術疑難大的火災調查工作,指導當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
(九) 抓好全市消防監督管理的業務建設,組織全市消防監督警官,指導各地和市級行業的消防教育培訓。
(十) 加強請示報告,搞好各科室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發揮各科室的職能作用,嚴格執行消防執法監督、行政督查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配合政工、紀檢部門搞好監督隊伍的管理教育工作。
(十一) 認真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任務,不斷提高工作效率,把好監督管理業務的文稿質量關。

各區大隊

(一)教育和帶領官兵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部隊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根據上級的指示、計畫和要求,制訂貫徹的具體措施,並狠抓落實。
(二)組織領導官兵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指導中隊改進政治教育的方法,狠抓各項政治教育的落實;根據官兵的思想情況,做好經常性思想工作,積極開展文體活動和培養兩用人才工作,提高部隊的政治思想和文化素質。
(三)發揮黨組織的領導作用。在加強大隊黨總支自身建設的同時,積極指導黨支部健全組織,落實制度。教育、管理和發展黨員,培養、使用和管理好乾部,指導共青團工作和中隊軍人委員會工作,領導全大隊的計畫生育工作。
(四)做好消防監督工作。協助政府制訂城鎮消防發展規劃,督促改善和維護公共消防設施;掌握本市消防工作情況,及時提出消防安全工作意見;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按規定對列管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實施監督管理;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培訓;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組織對建築消防工程設計的審核和竣工驗收,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進行監督,指導公安派出所和專職、義務消防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組織一般火災事故和協助重特大火災事故的調查,認定火災原因和火災事故責任,核定火災損失,進行火災統計;加強消防法制建設,懲戒消防違章行為,依法辦理消防行政和刑事處罰案件,及時解決民眾反映的火災隱患和其它問題。指導公安派出所和專職、義務消防隊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加強對滅火執勤工作的組織領導。認真落實戰備執勤措施,嚴格值班制度;熟悉掌握轄區情況和執勤滅火力量,加強滅火實戰演練,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及時有效地組織火災撲救和搶險救災工作;抓緊對火災原因的調查。
(六)加強對訓練和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組織軍事業務訓練計畫的落實,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嚴格行政管理,提高部隊規範化建設的水平,預防各種案件事故的發生;經常分析、研究訓練和管理的情況,提出改進和加強的措施。
(七)做好後勤保障工作。嚴格執行後勤工作的政策規定,加強對財務、車輛裝備、被裝、糧秣和營產營具等管理;開展先進食堂活動,落實一伙食管理五項制度;因地制宜地開展農副業生產,增收節支,改善部隊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八)做好按綱建隊的組織工作。根據《綱要》要求和上級指示,指導中隊制訂按綱建隊的總體規劃和當年目標;狠抓《綱要》的學習,增強官兵的《綱要》意識;按照《綱要》的要求經常檢查、督促、幫助中隊建立正規執勤、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指導中隊開展“雙爭”活動,培養和宣傳先進典型,總結推廣經驗,做好獎懲工作。
(九)組織官兵開展擁政愛民活動。教育官兵虛心向人民民眾學習,自覺維護警政警民團結;深入開展警民共建精神文明活動,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多為民眾辦實事,辦好事;妥善處理警民糾紛,密切警政警民關係。
(十)完成上級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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