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景、黎國都製造毒品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玉景、黎國都製造毒品案
- 發生時間:2022年
基本案情,裁判結果,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玉景,男,壯族,1976年8月2日出生,無業。2010年1月8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被告人黎國都,男,壯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農民。
2016年底,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商定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後黎國都夥同鄭力純(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租賃製毒場地,並與鄭力純、陳元武(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完成製毒前期準備工作;梁玉景購買製毒原材料,安排黃炳鵬(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檢修製毒工具反應釜。2017年4月底至5月初,梁玉景安排黎國都收集部分製毒出資,其中黎國都出資70萬元,陳元武、梁玉升(二審期間因病死亡)夫婦出資90萬元,零岸(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出資15萬元。零駿良、凌晨(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使下,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將毒資交給梁玉景,將製毒輔料運至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又從廣東省梅州市將梁玉景組織購買的氯麻黃鹼運至南寧市,由陳元武駕車運至製毒場地。同年5月28日,梁玉景先後安排農多想、黃炳貴(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前往位於南寧市經開區那洪街道古思村的製毒場地,與黎國都、陳元武、鄭力純共同製造甲基苯丙胺。同月31日,公安人員在製毒場地抓獲黎國都等人,當場查獲甲基苯丙胺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氯麻黃鹼148.42千克、反應釜等。
裁判結果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了死刑覆核。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夥同他人製造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均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梁玉景、黎國都共謀製造毒品,梁玉景糾集多人參與,管理毒資,購買製毒原料,黎國都大額出資,租賃製毒場地,直接參與製造,二人在製造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責突出。梁玉景、黎國都製造甲基苯丙胺,數量特別巨大,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梁玉景、黎國都均判處並核准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梁玉景、黎國都已於2022年6月15日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製造毒品屬於源頭性毒品犯罪,歷來是我國禁毒鬥爭的打擊重點。近年來,廣東等地的規模化製毒活動在持續嚴厲打擊和有效治理之下,逐步得到遏制,但製毒活動出現了向周邊省市轉移的現象,國內其他地區分散、零星製毒犯罪仍時有發生,且犯罪手段呈現分段式、隱秘化等特點。本案是一起發生在廣西的家族式重大製毒犯罪,參與人數多、製毒規模大,涉案人員大多具有親屬關係。同案人在梁玉景、黎國都指揮下實施製毒犯罪,從廣東購入製毒原料,跨省運輸至廣西農村地區進行製造。案發時在製毒場地查獲甲基苯丙胺晶體419.2千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143.92千克及製毒物品氯麻黃鹼148.42千克,毒品數量特別巨大。梁玉景、黎國都系該製毒團伙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二人適用死刑,體現了突出打擊重點、嚴懲源頭性毒品犯罪的嚴正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