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74.08——1976.12,山西省孝義縣白北關公社桃園堡大隊知青;
1976.12——1979.08,太原工學院電機系電機專業學習;;
1979.08——1979.12,留校待分配;
1979.12——1984.07,太原工學院電機系教師、系團總支副書記;
1984.07——1990.08,太原工業大學團委副書記、書記;
1990.08——1991.08,太原工業大學黨辦主任兼校團委書記;
1991.08——1992.12,太原工業大學黨委副書記;
1992.12——1994.07,共青團山西省委副書記;
1994.07——1996.07,共青團?>
山西省委書記(其間:1995.09——1996.07,在
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6.07——1998.03,山西省忻州地委常務副書記(正地級);
1998.03——2000.09,山西省忻州地委書記(其間:1995.09——1998.07,在中央黨校在職研究生班經濟管理專業學習;1997.09—1999.06,在
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技術經濟與管理專業學習);
2000.09——2001.10,山西省忻州市委書記;
2001.10——2003.01,山西省朔州市委書記;
2003.01——2006.10,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06.10——2008.05,山西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黨組成員;
2008.05——2008.06,河北省委常委;
2008.06——2014.11,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
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委委員,中共十六大、十八大代表,山西省第七次、第八次、第九次黨代會代表,第七屆、第八屆、第九屆山西省委委員,山西省第八屆、第九屆、第十屆、第十一屆人大代表,第七屆山西省政協委員、常委,第七屆、第八屆河北省委委員、常委。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4年11月20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4年11月25日,據中央組織部有關負責人證實,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長梁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中央已決定免去其領導職務。
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於2015年1月12日至14日在北京舉行,全會審議並通過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梁濱嚴重違紀問題的審查報告,確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之前作出的給予梁濱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依法雙開
2015年1月26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十八屆中央紀委原委員、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梁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收受禮金禮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親屬收受他人財物;與他人通姦。
梁濱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受賄問題涉嫌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梁濱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與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立案偵查
2015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提起公訴
2016年5月,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梁濱涉嫌受賄一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濱利用其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6年7月21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由院長劉敬東擔任審判長,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受賄一案。
遼寧省鞍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濱利用其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長,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山西省建築設計研究院原院長趙友亭、山西寶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個人和單位,在職務晉升、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李曉霖非法收受趙友亭、程臘生等15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57萬餘元。
梁濱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25日,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組織部部長梁濱受賄案,對被告人梁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梁濱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查查明:2004年至2014年,被告人梁濱利用擔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長、中共山西省委常委、中共河北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557.9138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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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濱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於梁濱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查證屬實,構成重大立功;認罪悔改,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