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培楓搶奪民女案,此案是道光二年(公元1822年)刑部直隸司覆核的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培楓搶奪民女案
- 出處:《刑案匯覽》卷九
- 發生年代:清代
- 涉及人物:梁培楓
案件經過
梁培楓想休妻另娶張二女,其父梁繼世以張二女已許人家為由不允並訓責其子。梁培楓稱,如不許他娶張二女為妻,就搶來賣掉。後梁培楓和劉起邀張萬倉入室將張二女搶至張萬倉家。當張家找尋張二女時,梁繼世想起其子日前所言即前往張萬倉家領出張二女交還張家。案發後,張萬倉被抓獲,梁培楓和劉起逃逸。直隸總督將張萬倉依照“聚眾伙謀入室搶奪婦女已成為從例”,處以絞監候。並認為:“梁繼世聽其子說要搶賣張二女而不報,致本案發生,雖未同謀,也屬知情故縱,不能僅依照“不能禁約子弟例”,處以杖責,應在張萬倉為從絞監候罪上減等擬流。並指出,雖梁繼世年逾七十,因情節較重,不準收贖。刑部直隸司覆核本案認為直隸總督對案犯張萬倉的判決比較公允,同意維持原判。梁繼世年老昏庸,不能禁約其子,並非有心故縱。例中雖無不能禁子強搶婦女做何治罪明文,也應比照他例處置,直隸總督將梁繼世以知情故縱罪,處以流刑,且不準收贖,是把“不能禁止為匪之案”,當作有心故縱來處置,“殊未允協”。對梁世應比照“強盜同居父兄不能禁約子弟為盜例”,處以杖一百的刑罰,由於年逾七十,照律允許收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