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嘉庚,男,布依族,1965年8月生,貴州長順人,研究生學歷,1984年8月參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貴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縣委書記。
2018年6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2019年3月,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梁嘉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嘉庚
- 國籍:中國
- 民族:布依族
- 出生地:貴州長順
- 出生日期:1965年9月
- 畢業院校:貴州省委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依法雙開,開庭審理,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1.09——1984.08,貴州省長順師範學校師範專業學習
1984.08——1985.03,貴州省長順縣代化國小教師
1985.03——1990.09,貴州省長順縣機要局機要員(其間:1988.08——1990.07在貴州省委黨校民族班黨政管理專業學習<大專>)
1990.09——1992.12,貴州省長順縣委辦公室秘書
1992.12——1994.02,貴州省長順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4.02——1995.09,貴州省長順縣委辦公室副主任兼信息股股長(其間:1993.07——1994.07掛職任長順縣威遠鎮黨委副書記)
1995.09——1996.03,貴州省長順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6.03——1998.03,貴州省長順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
1998.03——2003.02,貴州省長順縣副縣長(其間:2001.03——2001.07在貴州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1996.09其間:1999.05在貴州省委黨校黨政管理專業學習<函授本科>)
2003.02——2006.03,貴州省長順縣委常委、副縣長(其間:2001.09——2004.06在貴州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班政治學專業學習)
2006.03——2006.05,貴州省貴定縣委常委
2006.05——2006.09,貴州省貴定縣委常委、副縣長
2006.09——2007.11,貴州省貴定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2007.11——2009.02,貴州省黔南州移民開發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2009.02——2009.03,貴州省黔南州移民開發局副局長、貴定縣委副書記
2009.03——2011.07,貴定縣委副書記
2011.07——2011.08,獨山縣委副書記
2011.08——2012.01,獨山縣委副書記、副縣長、代理縣長、黨組書記
2012.01——2015.05,獨山縣委副書記、縣長、黨組書記
2015.05——2017.12,貴州省三都水族自治縣委書記
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十二次、黔南州第十一次、三都縣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月3日,據貴州省紀委網站訊息:經中共貴州省委批准,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依法逮捕
2018年6月,貴州省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貴州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梁嘉庚決定逮捕。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依法雙開
2018年6月22日,據貴州省紀委網站訊息:經貴州省委批准,貴州省紀委省監委對中共黔南州委委員、三都縣委原書記梁嘉庚嚴重違紀違法案進行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梁嘉庚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中央關於脫貧攻堅重大決策部署置若罔聞、自行其是,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與他人訂立攻守同盟,對抗組織審查。參加迷信活動,與共產黨人的信仰背道而馳;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拒不執行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不顧民眾意願,違反議事規則,拍腦袋決策;違反廉潔紀律,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利用職務上的影響為其子經營活動謀取私利;違反工作紀律,干預執法活動;違反生活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
梁嘉庚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梁嘉庚開除黨籍處分,終止其中國共產黨貴州省第十二次、黔南州第十一次、三都縣第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處理。
開庭審理
2018年11月,由貴州省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三都水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受賄罪一案,在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系貴州省首例由省監察委員會調查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
檢察機關指控:梁嘉庚在任獨山縣委副書記、縣長及三都水族自治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建設、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19年3月,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黔南州三都自治縣原縣委書記梁嘉庚涉嫌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梁嘉庚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梁嘉庚受賄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該案系貴州省監察委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首例職務犯罪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後,梁嘉庚表示認罪服判,不抗訴。
梁嘉庚受賄案由貴州省人民檢察院指定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擔任第一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並根據梁嘉庚認罪悔罪情況,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量刑建議。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梁嘉庚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綜合本案認定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