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稅費管理辦法》意在為規範礦產資源稅費徵收管理工作,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縣實際制定本辦法,並於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礦產資源稅費管理辦法
- 地區:桓仁滿族自治縣
- 性質: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1年1月1日
第一條為規範礦產資源稅費徵收管理工作,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縣境內從事礦產資源開採、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礦產資源稅費徵收範疇包括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水資源費。
第四條礦產資源稅費徵收管理基本原則
1. 依法徵收增值稅與合理確定所得稅額相結合。
2. 稅負基本穩定與適時調整相結合。
3. 市場價格與企業效益相結合。
第五條 礦產資源稅收標準
1. 鐵礦資源
資源稅徵收標準:根據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對5家礦石生產企業(未經選礦的)進行的檢驗,得出我縣5家鐵礦礦石(包括富礦、貧礦以及山皮土等)綜合品位平均值為10.9,地稅部門將以此作為徵收資源稅的標準,徵收資源稅。
企業所得稅徵收標準:礦產品所得稅的核定標準以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為參照進行核定。鐵粉、鐵礦石生產企業納稅標準根據對多家建帳鐵礦採選行業所得稅稅負進行測算,確定浮動稅率。
鐵精粉定額徵收標準表 | 單位:元 | ||
鐵粉市場價格 | 資源稅 | 企業所得稅 | 合 計 |
500以下 | 54 | 0 | 54 |
500-599 | 54 | 23 | 77 |
600-699 | 54 | 46 | 100 |
700-799 | 54 | 69 | 123 |
800-899 | 54 | 92 | 146 |
900-999 | 54 | 115 | 169 |
1000-1099 | 54 | 138 | 192 |
1100-1199 | 54 | 161 | 215 |
1200-1299 | 54 | 184 | 238 |
1300以上按比例上浮 |
增值稅徵收標準:對一般納稅人不代征增值稅。對小規模納稅人,依照銷售價格按徵收率予以代征。
2. 其他礦產資源的稅收標準:由財政局會同國稅局、地稅局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礦產資源收費標準
以礦產資源作為費源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排污費、水資源費,由各執收部門依據徵收檔案,制定徵收標準。
徵收標準應做到種類清晰、標準明確、操作性強。礦產資源收費適時納入礦產資源稅費管理中心進行統一征管,時間由縣政府另行確定。
第七條 適時調整稅費標準
礦產資源稅費標準以上年度市場平均銷售價格為參照,高於或低於這一價格20%時,由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協調統一後適時調整。
第八條礦產資源稅收辦理程式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運輸礦產品之前,必須到所在地國稅、地稅分局繳納所運礦產品稅款。企業所得稅歸屬國稅管理的,必須先到轄區國稅分局繳納增值稅並預繳企業所得稅,再到轄區地地稅分局繳納資源稅;企業所得稅歸屬地稅局管理的,直接到轄區地地稅分局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等。
再憑國稅、地稅完稅證明到礦產品稅費管理中心派駐地稅分局內勤處換取礦產品檢斤噸位票。企業辦稅人員到國、地稅分局辦理繳稅業務時,須帶本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和經辦人身份證,填寫申請表,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未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在運輸礦產品之前,須帶本人身份證,先到轄區地國稅分局填寫申請表、繳納增值稅,再到轄區地地稅分局繳納資源稅、個人所得稅等。再憑國、地稅完稅證明,到礦產品稅費管理中心派駐地稅分局內勤處,換取礦產品檢斤噸位票。
第九條 企業運送礦產品廢渣或利用貨櫃外運礦產品時,必須提前向轄區地國稅、地稅分局報告,由轄區地地稅分局組織國稅分局及稅費管理中心人員核實監裝、集中外運,並開據證明函,註明礦產品名稱、車牌號、出發地、目的地,與通行證一併使用,以備通過檢斤站和稽查。
第十條監督管理
縣政府將組織財政、國稅、地稅、公安、國土等部門,加強礦產資源的統一管理。對違反上述規定,繞道運輸逃避檢斤、偽裝運輸偷逃稅款、強行闖站妨礙公務的車輛,由公安機關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承運業主及司機予以處罰;
盜採、盜運礦產品構成經濟案件的,由經偵部門予以查處。
對違反上述規定,拒不繳納稅款、抗拒處罰、妨礙稅務部門執行公務的企業,由稅務部門依據《稅收征管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行為惡劣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刑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的礦產品稅費徵收管理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桓仁滿族自治縣礦產品稅費征繳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