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鄉市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最佳化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環境,強化對企業創新創業的金融支持,確保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以下簡稱“科技貸款”)高效規範運作,根據《桐鄉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動科技創新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桐政發〔2017〕15號)和《桐鄉市中小微企業貸款支持計畫》(桐政辦發〔2014〕32號),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市科技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合作機構準入與退出、科技貸款項目審查備案、風險補償報批和資金績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條 科技貸款服務對象為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原則上為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以下),包括各級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農業科技企業、專利示範(試點)企業、科創園孵化企業等。對銷售在5000萬元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確實缺乏融資渠道的可以按“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科技貸款企業名錄庫需經科技局認定,並實行動態調整。
第四條 科技貸款內容包括科技擔保貸款(由桐鄉市誠信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科技信用貸款和專利權質押貸款,同時積極探索其它融資創新產品,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提供新途徑。新增科技貸款品種,需經科技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認定。
第五條 市財政建立科技貸款風險補償資金5000萬元,用於科技金融貸款風險補償。科技貸款風險補償資金在合作銀行設立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合作機構需向市科技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科技局)提出合作申請,經批准後準入,包括銀行、擔保機構等。合作金融機構需對科技貸款承諾以下事項:
(一)貸款授信。貸款機構按照配套的風險補償資金數額,提供不低於5倍的貸款授信額度,發放貸款總額不低於授信額度80%;
(二)貸款品種。信用貸款和專利權質押的合計占比不得低於該貸款機構總科技貸款的30%。
(一)貸款授信。貸款機構按照配套的風險補償資金數額,提供不低於5倍的貸款授信額度,發放貸款總額不低於授信額度80%;
(二)貸款品種。信用貸款和專利權質押的合計占比不得低於該貸款機構總科技貸款的30%。
(三)貸款利率。擔保類貸款利率上浮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0%;信用貸款、專利權質押貸款利率採取市場定價方式。
(四)風險管理。提高銀行風險容忍度,貸款不良率允許3%以內。
(五)信息溝通。貸款機構每月向科技局報送授信台賬,全面反映企業申請、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情況。
(五)信息溝通。貸款機構每月向科技局報送授信台賬,全面反映企業申請、貸款審批和發放等情況。
年末市科技金融工作領導小組對合作機構進行績效考核,考核達不到要求的財政獎勵不予兌現,並取消合作資格(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科技擔保貸款單戶擔保額一般不超過100萬,科技信用和專利權質押貸款單個企業貸款額一般不超過500萬元,超過的按“一事一議”方式研究確定。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少於6個月。
對科技貸款不良率在3%以內的,實行以下風險分擔機制;超過3%的由合作銀行承擔:
對科技擔保貸款中發生風險的,80%由擔保機構承擔,20%由合作銀行承擔。貸款擔保項目出現代位清償情況,擔保機構應立即啟動追償工作,並及時向市科技、財政部門通報代位清償情況及原因。對經過法定程式確認後的代位清償最終損失,由擔保機構會同合作銀行向市科技、財政部門提出代位清償損失分擔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對科技信用貸款、專利權質押貸款中發生風險的,由市財政對合作銀行補償損失,經市人才辦認定的人才科技項目損失補償80%,其他科技項目損失補償50%。以風險損失的金額為分擔基數,損失確認時間則以第一筆產生的風險貸款到期日起三個月為期。由合作銀行向市科技、財政部門提出清償損失分擔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合作銀行對壞賬損失貸款實行“賬銷案存”,保留追訴權。成功收回部分,應按原分擔比例劃轉相應所得,不得隱瞞和截留。
第八條 市財政對當年新增的科技金融貸款月均貸款餘額部分給予合作銀行和擔保機構各1%的補貼。對專利權質押貸款的科技型企業,按貸款額度給予2%的貼息補助,最高限額10萬元。
第九條 市誠信擔保公司免費為科技型中小微企業提供擔保貸款,由財政按擔保貸款總額的1‰進行補貼。
第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科技局會同財政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桐鄉市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貸款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