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桐廬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桐廬縣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桐廬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共五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廬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試行)
  • 法規分類:區縣規範
  • 頒布日期:2010-3-4
  • 實施日期:2010-3-4
  • 時 效 性:有效
引言,檔案內容,

引言

杭府法備告[2010]8號
桐廬縣人民政府:
你府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檔案《桐廬縣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桐廬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試行)>的決定》(桐政發[2010]12號)已收悉。經審查,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予以備案。
特此答覆。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桐廬縣人民政府檔案
桐政發〔2010〕12號
桐廬縣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桐廬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試行)》的決定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桐廬縣人民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桐廬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試行)》作如下修改: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長效管理,保障供水設施的正常運行,充分發揮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效益,提高供水水質,確保供水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浙江省取水許可制度實施細則》、《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安全飲用水工程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城鎮供水管網未能延伸到的鄉鎮(街道)、庫管委以及村為提供農民生活飲用水而建造的各類供水工程。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範圍內城鎮供水管網未能延伸到的鄉鎮(街道)、庫管委以及村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用水及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三條 縣政府將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農村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會同規劃部門編制農民安全飲用水專項規劃,並與城市供水專項規劃一同納入縣供水總體規劃。
第四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用水及相關活動的管理工作。
發改、衛生、財政、物價、環保、國土、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協同做好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工作;縣發改部門負責做好農民安全飲用水工程的項目審批、申報等工作,縣物價部門負責供水水價的核定和監管;縣衛生部門負責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工作;縣財政部門負責供水建設補助資金的保障落實;縣環保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地的環境監管和污染防治,劃定水源保護範圍;縣國土資源部門為農民安全飲用水工程用地提供保障;縣林業部門負責林區涵養水源地劃定範圍內的林區建設與管理。
第五條 鼓勵和支持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事業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
鄉鎮(街道)、庫管委應因地制宜採取有效措施推廣先進節水工藝和節水器具,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二章 供水工程管理
第六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或審批手續。
第七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根據“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所有權。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管理可 實行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分離。
(一)由政府投資興建的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鄉鎮(街道)、庫管委進行日常運行維護和行使相關經營管理權。
(二)由集體籌資投勞為主,政府補助興建的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集體所有,由村委會或用水協會進行日常運行維護和行使相關經營管理權。
(三)由私人(企業)投資為主或股份制形式建設的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其中政府投資部分由鄉鎮(街道)、庫管委進行日常運行維護和行使相關經營管理權。
第八條 供水工程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稱供水單位)明確後應向農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未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改變工程原有功能。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在轉讓時須報農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農民 安全飲用水供水設施維護以進戶(村)結算水錶為界,從取水口至進戶(村)結算水錶段(含結算水錶)由供水單位維護和管理,費用由其承擔;從進戶(村)結算水錶至出水口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自行維護管理,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十一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應按照規定的供水水壓標準保持不間斷供水,因施工、維修或其它原因確需臨時停水的,應當及時通知用戶。
因突發情況造成停水,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前通知用戶,並儘快恢復正常供水。
第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改裝、遷移或拆除從取水口至進戶水錶段的供水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並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三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三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 費”,採用一戶一表制安裝水錶應符合國家計量標準。
第十四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應推行契約管理,由供水單位與用水戶簽訂契約,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受益、公平負擔、優質優價的原則確定。
鄉鎮(街道)、庫管委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水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具體由縣級物價部門負責實施。
集體籌資投勞為主的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可由村委會或用水戶代表(協會)根據建設、管理等情況進行成本核算確定。
第十六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水費由供水單位計收,計收水費要使用水費專用票據。
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的,供水單位有權按契約約定停止供水。
第十七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要做到水量、水質、水價“三公開”,並應 健全財務制度,加強 財務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用水戶的監督。
第四章 供水安全管理
第十八條 縣環境保護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等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十九條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衛生、環保等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鄉鎮(街道)、庫管委應根據縣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部門備案,並指導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落實實施預案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運行維護、水質檢測和安全生產等規章制度,規範供水行為,確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一條  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水質監測監管網路,每年兩次對農民安全飲用水水質和消毒效果進行檢測,並將水質消毒效果檢測情況通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每半年對供水設施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清洗、消毒。每次清洗消毒完畢後,清洗單位應通知衛生部門抽取水樣,進行水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應當重新清洗、消毒直至檢驗合格。
第二十三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應對其供水水質負責,供水水質和消毒效果應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二十四條 從事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生產和水質、消毒效果檢測的人員,應當經上崗知識培訓和健康檢查,取得合格證,方可上崗。
第五章 獎 懲
第二十五條 每年由縣改水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鄉鎮(街道)、庫管委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管理工作進行考評,並列入綜合考評範圍。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因農民安全飲用水供水單位管理原因導致供水水質不符合標準,給用戶造成損失損害的,供水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農民安全飲用水管理各相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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