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地區、市有關發展農業機械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推動農機依法行政的進程。
2、研究提出農業機械化發展重點、發展方向、產業政策及農機化發展政策,擬定並組織實施農業機械化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農機化的發展。
3、負責重大農業機械化技術項目申報及實施;負責組織農機重大科技成果的申報,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4、指導農業裝備的研製開發,研究提出農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
5、負責農機產品維修和農機作業的質量執法監督。
6、負責農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農機產品的生產、銷售、維修;指導農機作業、銷售、維修等經營服務市場的發展。
7、 指導協調農機化生產,組織農機行業的抗災救災工作。
8、負責農機銷售、作業市場、維修市場、技術市場的執法監督;負責農業機械使用安全的監督管理。
9、負責農機行業管理人才和科技人才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
10、負責農機化宣傳和農機化政務信息工作,指導農機化統計工作。
11、承辦市委、政府及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