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國土資源局

桐城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桐城市國土資源局
  • 行政區類別:縣級市
  • 所屬地區:中國安徽
  • 電話區號:0556
  • 郵政區碼:231400
  • 氣候條件:亞熱帶氣候
  • 車牌代碼:皖H
市局介紹,職能範圍,劃入職能,轉變的職能,組織結構,主要職責,地圖信息,

市局介紹

桐城市土地管理局於1986年在全省率先成立。在2002年縣(市)級機構改革中,原土地管理局更名為國土資源管理局,增加了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管理職能。十幾年來,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耕地保護、依法行政的關係,堅持資源管理和資產管理並重,從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建設用地,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有效地補充耕地,保護耕地勢頭良好,建立土地收購儲備制度,大力推行招拍掛出讓國有土地,土地有償收入逐年增加,2003年土地純收入3200萬元。從而桐城市國土資源局步入全省以及全國的先進行列,先後獲“全國建設用地管理先進單位”、“全國土凶想禁地執法模範市”、“全國地籍管理百縣”和安徽省政府表彰“土地執法模範市”稱號。

職能範圍

據安慶市委、市政府《關於桐城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慶[2002]125號),原桐城市土地管理局更名為桐城市國土資源局。市土地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及測繪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

劃入職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市礦產局的行政管職能。
3、原建設局等有關部門的測繪管理職能。
4、原市計畫委員會制訂國土規劃和與土棕備承地利用總體規劃有關的職能。
5、原市國有資產管理局承擔的國土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職能。

轉變的職能

1、全市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及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城鄉地籍調查(含權屬調查)和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具體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2、土地、礦產資源管理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的動態數據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束殼凶測分析、國土資源規劃編制事務性工作等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3、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和土地徵用、出讓工作中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4、土地價格評估、礦業權評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活動、交取得規定資質的中介結構承擔。
5、土地登記及國有土地資產運營中的有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6、實行政企分開,國土資源局不再從事土地、礦產方面的經營活動,與所屬企業脫鉤,不再管理企業及企業生產經營開發活動。

組織結構

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文檔、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政策法規監察科
組織起草規範性檔案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及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聽證工作,監督機關效能建設。
財務科
組織編報並落實全局年度財務預決算;組織實施全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性收費及專項收費的征管工作;承擔各級財政安排的工作經費、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指導下屬單位財務工作,並對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和審核。
行政許可科
負責統一受理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上報事項的初審。
國土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及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建設用地計畫管理。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制度研究,擬訂落祝詢紋捉實國土資源調控政策的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負責城鄉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工作。統一審核徵收、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報國務院、省、安慶市、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束抹 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土地催她拘遙開發、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劃和計畫;負責土地開墾、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評估、報批、實施、驗收和備案;負責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棗凝故和計畫;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測繪管理科)
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加強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和評估機構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測繪管理科工作: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計量工作;指導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劃、標準,並制定有關辦法、細則;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審核、審批工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人事科(與辦公室合署)
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國土系統基層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辦理出國(境)人員審查等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國內外科技交流的組織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的審核;編制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和農地轉用、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負責為有企業處置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城鎮基準地價的評定、更新和標定地價的制定;審查和審核和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
(八)負責全市礦業權市場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負責礦產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監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紅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量標誌與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一)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籍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市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審查重要地籍信息數據,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行政許可科
負責統一受理國土資源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辦理經授權的一般事項的審核、審批、備案和過程督辦及特殊事項的督辦;負責聯辦事項的協調、上報事項的初審。
國土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測繪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負責各類規劃的協調銜接和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對城鎮總體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的審核及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建設用地計畫管理。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綜合研究,提出全市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制度研究,擬訂落實國土資源調控政策的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工作。
負責城鄉土地徵收、徵用、農用地轉用工作。統一審核徵收、徵用建設用地;承辦報國務院、省、安慶市、市政府審批的各類建設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復墾的有關規劃和計畫;負責土地開墾、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評估、報批、實施、驗收和備案;負責編制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和計畫;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工作。
土地利用管理科(測繪管理科)
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管理;負責市本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招標、拍賣、掛牌)、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加強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測評和評估機構評估土地使用權價格備案;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
測繪管理科工作: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發證、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和管理,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計量工作;指導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地籍管理科
統一管理城鄉地政、地籍工作;管理並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執行地籍管理技術規劃、標準,並制定有關辦法、細則;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登記審核、審批工作,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人事科(與辦公室合署)
承辦局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指導全市國土系統基層國土資源所規範化建設工作;承擔組織指導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負責辦理出國(境)人員審查等相關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國內外科技交流的組織工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的方針、政策和法律,研究擬定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的具體措施,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工作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的執行。
(二)組織編制、修訂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省、市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的審核;編制和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計畫;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的規劃、計畫。
(三)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監督指導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和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一管理全市城鄉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和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等工作。
(六)主管全市土地和農地轉用、徵用、劃撥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選址定點、設計審查、竣工驗收等工作。
(七)負責全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管理;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負責為有企業處置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核上報,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組織城鎮基準地價的評定、更新和標定地價的制定;審查和審核和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質。
(八)負責全市礦業權市場管理,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查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參與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的立項;負責礦產權評估機構資質的審核以及對評估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進行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匯交;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監督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組織並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紅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格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量標誌與管理、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一)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基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籍信息社會化服務,依法管理全市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審查重要地籍信息數據,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地圖,管理並審查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二)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給的地勘、測繪、土地等事業經費和其他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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