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刑法(圖書)

案例刑法(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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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刑法》是201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田旭、劉志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案例刑法
  • 作者:劉志偉、田旭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36705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案例刑法》收集和整理了與我國刑法典相關的現行有效法律法規、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及規範性檔案369部(個),並根據與具體刑法法條的相關性進行拆分後,將其集中置於相關法條之下,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相關立法解釋”“相關立法解釋性意見”“相關司法解釋及‘兩高’工作檔案”“相關檔案規定”五類編排;同時篩選了459個經“兩高”審定的具有一定指導意義的案例,將其裁判要旨提煉出來並置於相應法條之下,名之為“權*案例要旨”。

圖書目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5
第一條【刑法的目的與根據】5
第二條【刑法的任務】5
第三條【罪刑法定原則】5
第四條【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則】5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原則】5
第六條【屬地管轄】5
第七條【屬人管轄】6
第八條【保護管轄】6
第九條【普遍管轄】7
第十條【對已被外國刑事追究的領域外犯罪的處理】7
第十一條【外交豁免】7
第十二條【刑法的溯及力】7
第二章犯罪12
第一節犯罪和刑事責任12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12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13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13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13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14
第十七條之一【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責任】20
第十八條【精神障礙與刑事責任】21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22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23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30
第二節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31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31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31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31
第三節共同犯罪33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33
第二十六條【主犯】35
第二十七條【從犯】37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38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38
第四節單位犯罪38
第三十條【單位犯罪的成立範圍】38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40
第三章刑罰42
第一節刑罰的種類42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42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42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43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43
第三十六條【犯罪行為的民事責任】43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處罰措施】43
第二節管制44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44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和權利】51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52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52
第三節拘役52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52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52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53
第四節有期徒刑、無期徒刑53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53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53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54
第五節死刑55
第四十八條【死刑的適用條件及核准程式】55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58
第五十條【死緩的法律後果】59
第五十一條【死緩的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61
第六節罰金62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62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減免】63
第七節剝奪政治權利63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內容】63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63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範圍】64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65
第五十八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和執行】65
第八節沒收財產66
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的範圍】66
第六十條【以沒收的財產償還正當債務】66
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67
第一節量刑67
第六十一條【量刑的根據】67
第六十二條【從重處罰情節與從輕處罰情節的適用】76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情節的適用】76
第六十四條【犯罪所得之物與所用之物的處理】78
第二節累犯79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79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80
第三節自首和立功81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自首】81
(第三款)【坦白】81
第六十八條【立功】93
第四節數罪併罰98
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98
第七十條【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99
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100
第五節緩刑103
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103
第七十三條【緩刑考驗期限】106
第七十四條【不適用緩刑的對象】106
第七十五條【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106
第七十六條【緩刑的執行及其法律後果】106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法律後果】107
第六節減刑110
第七十八條【減刑的適用條件及限度】110
第七十九條【減刑的程式】116
第八十條【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計算】116
第七節假釋116
第八十一條【假釋的適用條件】116
第八十二條【假釋的程式】119
第八十三條【假釋考驗期限】119
第八十四條【假釋犯應遵守的規定】119
第八十五條【假釋的執行及其法律後果】119
第八十六條【假釋的撤銷及其法律後果】120
第八節時效121
第八十七條【追訴期限】121
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122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123
第五章其他規定124
第九十條【民族自治地方適用刑法的變通或補充】124
第九十一條【公共財產的範圍】124
第九十二條【公民私人所有財產的範圍】124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含義】124
第九十四條【司法工作人員的含義】128
第九十五條【重傷的含義】128
第九十六條【違反國家規定的含義】129
第九十七條【首要分子的含義】129
第九十八條【告訴才處理的含義】129
第九十九條【以上、以下、以內的界定】129
第一百條【前科報告與報告義務免除】129
第一百零一條【總則的效力】129
第二編分則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130
第一百零二條【背叛國家罪】130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分裂國家罪】130
(第二款)【煽動分裂國家罪】130
第一百零四條【武裝叛亂、暴亂罪】130
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顛覆國家政權罪】130
(第二款)【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131
第一百零六條【與境外勾結犯罪的處罰】131
第一百零七條【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131
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罪】131
第一百零九條【叛逃罪】132
第一百一十條【間諜罪】132
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132
第一百一十二條【資敵罪】134
第一百一十三條【危害國家安全罪死刑及沒收財產的適用】134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4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二款)【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5
第一百一十六條【破壞交通工具罪】139
第一百一十七條【破壞交通設施罪】139
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40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41
(第二款)【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141
第一百二十條【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142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幫助恐怖活動罪】144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145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146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147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強制穿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罪】148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148
第一百二十一條【劫持航空器罪】149
第一百二十二條【劫持船隻、汽車罪】149
第一百二十三條【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149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149
(第二款)【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150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罪】153
(第二款)【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153
第一百二十六條【違規製造、銷售槍枝罪】159
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盜竊、搶奪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160
(第二款)【搶劫槍枝、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160
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私藏槍枝、彈藥罪】161
(第二款)【非法出租、出借槍枝罪】161
第一百二十九條【丟失槍枝不報罪】163
第一百三十條【非法攜帶槍枝、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63
第一百三十一條【重大飛行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165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166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169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重大責任事故罪】174
(第二款)【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174
第一百三十五條【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179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大型民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180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180
第一百三十七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條【消防責任事故罪】181
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182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183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183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罪】191
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劣藥罪】195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96
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99
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204
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205
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206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206
第一百四十九條【競合的適用】207
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罪的處罰】207
第二節走私罪207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207
(第二款)【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208
(第三款)【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208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走私淫穢物品罪】222
(第二款)【走私廢物罪】222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225
第一百五十四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230
第一百五十五條【間接走私】231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罪的共犯】232
第一百五十七條【武裝掩護走私與抗拒緝私的處罰】232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232
第一百五十八條【虛報註冊資本罪】232
第一百五十九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34
第一百六十條【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236
第一百六十一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236
第一百六十二條【妨害清算罪】238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239
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虛假破產罪】240
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241
(第三款)【受賄罪】241
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243
(第二款)【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243
第一百六十五條【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244
第一百六十六條【為親友非法牟利罪】245
第一百六十七條【簽訂、履行契約失職被騙罪】246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247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251
第一百六十九條之一【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251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253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253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255
(第二款)【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255
第一百七十二條【持有、使用假幣罪】257
第一百七十三條【變造貨幣罪】258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258
(第二款)【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檔案罪】258
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260
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261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263
第一百七十七條【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

作者簡介

劉志偉,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河南省法治智庫專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委員等社會職務。
田旭,河北大學政法學院講師,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刑法學博士,兼任河北省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副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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