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邵陽商會”是由湖南省邵陽市在桂林市的眾多優秀企業家共同發起,自願組織建立的。經桂林市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它直接由桂林市投資促進局管理和業務指導本商會的宗旨是:鄉情聯誼、政府橋樑、服務會員、共創輝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邵陽商
- 外文名:Guili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 總部地址:中國桂林
- 外文簡稱:GLSYCC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商會宗旨,
商會簡介
“桂林邵陽商會”是由湖南省邵陽市在桂林市的眾多優秀企業家共同發起,自願組織建立的。經桂林市民政局核准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它直接由桂林市投資促進局管理和業務指導本商會的宗旨是:鄉情聯誼、政府橋樑、服務會員、共創輝煌。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桂林邵陽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譯名:Guilin Shaoyang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GLSYCC。
第二條 性質:本會由在桂林投資、創業等的湖南邵陽籍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桂林市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註冊登記、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團結互助。回報社會”的經營理念。服從桂林市委、政府的領導團結在桂邵陽籍企業家、創業者和工商界知名人士。搭建交流,聯誼合作平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湘桂兩地經貿科技合作和人才交流,促進湘桂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桂林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桂林市投資促進局,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桂林市七星區五里店路25號一號樓6—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以加強聯誼、協調關係、服務會員為基本職能,開展以下工作: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研究在新形勢下的企業發展和如何適應市場形勢的變化。開展諮詢服務和培訓、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與地方政府和聯繫,為會員提供企業間的交流、合作,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促進共同發展 。
(三)配合政府宣傳黨和國家以及地方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各種招商引資活動,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增進會員之間的鄉情和友情。打造商會和會員企業的文化品牌和知名品牌。
(四)組織會員各種學習、交流、商務考察和經貿展示活動。當好桂林與邵陽兩地工商界交流的橋樑和紐帶。
(五)組織會員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桂林經工商部門審核、註冊登記的湖南邵陽籍工商界人士經營、投資的企業及個體經營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商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審查備案;
(三)由秘書處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商會宗旨
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以服務會員、繁榮經濟、互相合作、互相促進、發展行業優勢為宗旨, 加強經濟信息交流與合作,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搭建企業與政府、政府與行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行業之間的內、外部溝通聯繫的橋樑。為促進桂林與各地經濟、商貿、文化和信息交流,擴大交往,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努力。
本會的宗旨
一、本會將進一步加強湖南邵陽籍商人在桂林地區貿易夥伴間的友好合作,深化湖南邵陽籍商人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聯繫,聯絡湖南邵陽籍商人之間的感情,團結會員力量,集中會員智慧,群策群力,共商發展大計。
二、本會將根據國家形勢和任務的需要,適時制訂長期、中期及短期活動計畫,凝聚商會會員各方面力量,並依據桂林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的發展,立足商會的性質、地位和特點,對商務、會務各項工作提出自己的具體構想和要求。
三、本會客觀、公正地向當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情況、問題、意見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面關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四、本會將帶領會員進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機遇、壯大自我。通過商會組織,使各地政府和鄉親了解我會成員在廣西桂林經商活動情況及發展成就。
本會的任務
一、團結會員,幫助、引導會員提高自身素質,對會員進行普法宣傳,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湘籍駐桂人員的整體形象;
二、舉辦各種有益的聯誼活動,增進鄉親間的感情交流,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
三、加強本會與全國各地黨政機關及各商團的聯繫;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起橋樑作用;
五、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貿易信息,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間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和貿易合作;
六、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組織會員出省、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內外市場;
七、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
八、加強本會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機關建設,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九、幫助會員在商貿活動中協調關係,消除衝突,展示邵陽籍人員的團結互助風貌;
十、承辦桂林與各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