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理工大學學生申訴處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handling of complaints from students of Guil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第一條:建立校內學生申訴制度
- 第二條:進行複議
- 第三條 :全日制研究生
檔案全文,附則,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校內學生申訴制度,推進學校民主法制建設,有效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第二條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該決定進行複議的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具有我校學籍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本、專科生(含高職生),其他類別學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學生應當本著嚴肅、認真、誠信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處理申訴的組織
第五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掛靠在學生工作部,負責受理並審查學生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向校長辦公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7名常務委員和4名臨時委員組成。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由常務委員擔任。主任、副主任分別由分管校領導擔任。其他常務委員由校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紀委、教務處、學生工作部、校團委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臨時委員由兩名教師代表和兩名學生代表組成。教師臨時委員由校工會提名推薦。申訴人為本專科生的,2名學生代表臨時委員由校學生會提名推薦;申訴人為研究生的,2名學生代表臨時委員由校研究生會提名推薦。
臨時委員不能由申訴人所在學院的師生擔任。
第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學生工作部,負責處理委員會日常工作。秘書長由學生工作部部長擔任。
第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審理申訴人的申訴;
(三)召開複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提出維持原處理決定或撤銷原處理決定等複議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並將複議結果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九條 學生對學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有異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校做出的違紀處分決定不服的;
(二)對取消學生本人入學資格的決定不服的;
(三)對要求學生本人退學的決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他處理決定。
第十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自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書面申請和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的檔案複印件。逾期未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訴權利,學校不再受理。對同一處理結果的複議以一次為限。
申訴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學院、專業、班級、學號;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並附上相關的證據材料;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一條 秘書處負責接收申訴人的書面申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學生申訴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決定並送達申訴人:
(一)申訴請求符合本辦法規定,予以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要求申訴人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複議決定書:
1、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2、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訴範圍的;
3、申訴材料不齊備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補正的。
第十二條 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自接到學生申訴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複議意見。
第十三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繼續執行。
第四章 申訴的複議程式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次日將申訴申請書副本送達對申訴人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
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包括做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書面答覆。
第十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申訴時,可以採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複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通過會議方式進行複議的,可以召開複議會議對申訴進行複議。
第十六條 採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複議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對有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書面審查意見應獲得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常務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七條 採取複議會議方式進行複議的,秘書長應當在收到雙方書面材料後召集複議會議,複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
第十八條 學校可從校內或校外選派一名從事法律研究、教學或法律實務工作的專業人員列席會議,提供法律諮詢和意見。
申訴人所在學院可以派一名代表列席會議,參與討論。
法律專業人士和學院代表均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九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秘書處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申訴人複議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申訴人無故不出席複議會議的,按放棄複議申請處理,申訴複議程式終止。
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複議會議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決定不延期的,秘書處應至少提前1天通知申訴人,申訴人可書面委託一名代理人出席。決定延期的,由秘書處另行安排複議會議時間。
第二十條 複議會議主持人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常務委員擔任。複議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
(二)主持人詢問申訴人對於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委員有無請求迴避的要求;
(三)申訴人申訴;
(四)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陳述;
(五)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與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對證據和事實情況發表意見;
(六)申訴人做最後陳述;
(七)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
(八)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第二十一條 複議會議的意見必須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到會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五章 申訴複議決定
第二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複議情況提出書面意見,按照下列規定做出複議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原決定程式不符合規定的;
4、有證據證明做出處理決定的部門超越或濫用職權,或相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原處理決定被撤銷後,原處理部門須在5個工作日內就申訴事項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求原處理部門重新做出處理決定的,該部門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加重對申訴人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將書面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審批後產生效力,複議決定書由秘書處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
複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學院、專業、班級、學號;
(二)申訴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三)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複議後的結論和理由;
(四)作出複議的日期。送達申訴複議決定書須由申訴人本人在送交回執上籤收。如本人拒絕簽字,則由送交人員在送交回執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並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直接送達複議決定書有困難的,可以採取留置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等方式。
第二十四條 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人撤回申訴申請的,申訴複議終止。
第二十五條 學生對複議結論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自治區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開除學籍的申訴,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維持原處分的,學生應立即辦理離校手續。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學院學生申訴處理辦法》(桂工院學〔2007〕5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