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象山區紀委監委

桂林市象山區紀委監委,設行政單位2個,即中共象山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以及象山區監察委員會。

主要職責
(一)負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自治區黨委、自治區紀委監委、市委市紀委監委和區委關於紀律檢查工作的決定,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區委抓好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依照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負責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做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對區委工作機關、區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各鄉(街道)黨(工)委、紀(工)委等黨的組織和區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民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檢查受理上述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複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迫究的建議;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的權利。
(三)在區委領導下,配合區委巡察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巡察工作。
(四)負責全區監察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市委和區委關於監察工作的決定,維護憲法法律,依法對區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五)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推動開展廉政教育,對區委管理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
(六)負責組織協調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宣傳教育工作。
(七)負責綜合分析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情況,對紀檢監察工作重要理論及實踐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制定或者修改紀檢監察制度,參與起草制定相關規範性檔案。
(八)負責統籌協調反腐敗國(境)外追逃追贓和防逃、防止非法資金外流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九)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全區紀檢監察系統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組織建設的綜合規劃、政策研究、制度建設和業務指導;會同有關方面做好區紀委監委派駐機構、鄉(街道)紀檢監察系統有關領導幹部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區紀檢監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等。
(十)完成市紀委監委和區委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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