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水產畜牧局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水產畜牧業和飼料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政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參與涉及水產畜牧業的財稅、價格、保險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水產畜牧業依法行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水產畜牧局
  • 性質:政府機構
  • 隸屬:桂林市政府
  • 地址:桂林市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水產畜牧業和飼料工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政策、發展戰略、發展規劃並組織指導實施,參與涉及水產畜牧業的財稅、價格、保險等政策制定,組織起草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推進水產畜牧業依法行政。
(二)指導農村草地承包、水面灘涂養殖使用權管理。擬訂水產畜牧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水產畜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現代養殖和肉食品加工企業、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水產畜牧業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水產畜牧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水產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指導水產畜牧業規模化、標準化生產。
(四)負責提出水產畜牧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水產畜牧業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共同制訂實施方案並指導實施。擬訂水產畜牧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發改財政部門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五)組織擬訂促進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水產畜牧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水產畜牧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提出促進大宗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研究制定水產畜牧業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水產畜牧產品品牌。
(六)負責漁業漁政管理。組織管理漁業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和評價;負責漁業資源、水生生物濕地、水生野生動植物、漁業水域生態管理及環境保護和漁業資源的增殖工作;依據法律法規代表國家向漁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人提出賠(補)償;維護國家淡水管轄水域的漁業權益的工作;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牽頭管理外來水生動物物種。
(七)承擔水產畜牧業行業管理職責。組織實施水產畜牧業生產經營許可制度;指導水產捕撈和養殖、畜產品養殖、加工、流通和新興水產畜牧業發展工作;編制並組織實施水產和畜牧原(良)種場、現代水產畜牧業示範基地的規劃。指導漁業水域、草原、宜漁灘涂和水域以及水產畜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指導水產畜牧業節能減排工作;劃定水產畜牧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水產畜牧業、循環水產畜牧業等的發展。
(八)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導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實施動物防疫、檢疫及動物衛生監督工作,負責動物疫情管理並組織撲滅。組織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工作。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組織實施水產養殖病害防治和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
(九)承擔提升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水平責任。依法開展水產畜牧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發布有關水產畜牧產品安全信息。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水產畜牧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依法開展水產種苗、草種、種畜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許可及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獸藥、漁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檢驗檢測。擬訂水產畜牧業有關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開展獸醫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
(十)承擔水產畜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水產畜牧業災情,組織種苗、消毒劑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一)管理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監測分析水產畜業經濟運行,開展相關統計工作。發布水產畜牧業經濟信息,負責水產畜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指導行業信息服務。
(十二)擬訂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水產畜牧業教育和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的有關工作,依法實施水產畜牧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承辦水產畜牧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水產畜牧業社團組織為水產畜牧業、飼料工業發展服務。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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