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 年 9 月,為加強土地管理,經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正式成立桂林市土地管理局,列入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序列。 直到 1998 年桂林地市合併,桂林地區土地管理局與桂林市土地管理局也隨之合併, 2002 年初再次與桂林市礦產資源管理局合併為桂林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土地、城鄉地政、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的統一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國土自然資源局
- 曾用名:桂林市國土資源局
- 下屬分局:象山、秀峰、疊彩、七星高新和雁山5個國土資源分局
- 機構級別:正科級
單位簡介
主要職責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有關國土資源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指導所轄各縣國土資源部門的行政執法和業務工作;受理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舉報,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我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各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主管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由市人民政府或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備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本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全市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負責本市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全市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負責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負責國家、自治區和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的管理,協調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協助上級業務部門管理全市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市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協助上級業務部門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質調查。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負責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監測、監督檢查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壙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的備案。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防治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的測繪管理辦法,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全市測繪單位資格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文書檔案、宣傳、政務公開、信息、保密、保衛、信訪、計生、扶貧、綜合統計、接待、車輛、物質採購、固定資產、物業管理、協調處理等工作;統籌協調信息化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局機關、派出機構和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工作,組織開展政治思想教育,負責黨員日常管理,組織協調群團組織等事務性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
(三)財務科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編制局機關、派出機構年度經費預算,審核局各項經費收支情況、部門預決算、執行收支兩條線、政府集中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負責監督、檢查分局(含所)的國有資產;承擔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指導、檢查和督促各縣國土資源局財務工作;負責編制審核和匯總局本級及各縣局的各類月報、年報、專項資金統計報表;負責對土地開墾、整理復墾有關費用收繳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市城區範圍內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交易、政府收購、儲備等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指導市轄各縣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市本級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負責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市本級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指導縣基準地價的編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範,負責對土地估價機構人員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改制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工作。
(五)耕地保護科
參與報國務院或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組織指導市縣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管理;負責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立項審查、報批、驗收工作。
(六)規劃和調控科
負責編制實施全市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等綜合規劃及其專項規劃;負責市本級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匯總和上報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分解下達上級下達的土地年度利用計畫指標;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新增建設用地和市本級改變國有土地用途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報市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審核工作;負責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地籍和測繪管理科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負責土地確權和土地登記管理;負責調處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指導各縣地籍工作,指導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管理工作,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上級基礎測繪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加強測繪市場的監管和測繪成果的管理及套用,指導縣級測繪管理工作。
(八)執法監察科
組織開展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本市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指導、監督和檢查派出機構、局屬事業單位和各縣國土資源的執法監察工作。
(九)礦產開發管理科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全市規劃礦? 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負責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建設項目壓覆重大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負責協助審核探礦權的申請、年檢、出讓工作,協助管理探礦權市場;負責協助地質勘查管理,監管礦產資源勘查活動;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的監督管理,執行和分解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的開採活動;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承擔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
(十)地質環境管理科
編制地質環境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一)人事科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事項;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和各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及同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各縣國土資源局中層幹部和國土所所長任免的備案管理;負責編制局系統幹部培訓規劃、計畫,組織幹部職工培訓;負責局系統職稱管理;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工作,指導各縣國土資源局由市局管理幹部的離退休工作;負責市本級和各縣局的外事工作。
(十二)紀檢監察室
檢查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的執行情況;受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和幹部職工(含實行或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人員)及由本局任命的縣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成員(含非領導幹部)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調查處理上述單位和個人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受理上述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覆核決定的申訴以及不服監察決定的申訴;辦理上級監察機關和局決定的其他事項。組織協調本系統黨風廉政、機關效能和行風政風建設。
四、派出機構
市國土資源局設象山、秀峰、疊彩、七星高新、雁山5個國土資源分局,機構級別為正科級,為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履行相應的國土資源管理職能,各分局的機構編制和人、財、物均由市國土資源局管理。
五、人員編制
(一)市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5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科級領導職數22名(含機關黨組織專職副書記1名)。市國土資源局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4名。
(二)市國土資源局派出機構象山、秀峰、疊彩、七星高新和雁山5個國土資源分局機關行政編制29名(象山5名、秀峰6名、疊彩5名、七星高新9名、雁山4名)。其中:分局長5名,副分局長6名。
市國土資源局5個國土資源分局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控制數4名。
六、其他事項
市、縣國土資源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黨組管理為主,各縣委協助管理。國土資源部門領導幹部管理的職責許可權和任免程式等有關事項,按照桂組通字﹝2004﹞81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