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的主要職責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是全市檢察機關的領導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全市各基層人民檢察院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對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接受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並向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二)領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工作方針,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三)對叛國案、分裂國家案以及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統一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獨立地行使檢察權。
(四)依法對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領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偵查工作。
(五)對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掌握社會治安動態,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六)領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實施法律監督工作。
(七)領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
(八)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依法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九)對各基層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十)受理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申訴、舉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領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舉報工作。
(十一)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預防對策;開展和指導職務犯罪預防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對檢察環節中其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指導。
(十二)提出檢察工作改革意見,經市委或市委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指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理論研究工作。
(十三)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進行理論研究;對徵求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見。
(十四)指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對執法執紀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協同市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五)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及各縣(區)黨委選配縣(區)人民檢察院的領導班子,抓好班子建設。
(十六)組織指導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十七)規劃和指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財務、裝備工作。
(十八)指導各基層人民檢察院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工作。
(十九)管理本院機關幹部和直屬事業單位的幹部;審批直屬事業單位的工作計畫和發展規劃。
(二十)負責其他應當由本級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內設機構
桂林市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的主要職責
1、 辦公室
負責檔案起草、處理檢察信息、處理機要檔案、通訊保障、編髮內部刊物、檢察統計、檔案管理、保密工作及領導同志批辦事項的督查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聯絡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本院機關辦公秩序管理和值班安排工作;負責檢察機關的外事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
2、政治部
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黨委指導全市檢察機關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工作;協同市委主管部門和縣區黨委對各基層人民檢察院領導班子進行考核、配備及後備幹部考察;對全市檢察系統的思想政治工作、檢察官等級評定工作、幹部教育培訓工作進行指導;辦理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撤換有關人員的手續;協同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管理全市檢察系統的機構編制和承辦審核下級人民檢察院進人有關手續工作;是本院檢察官考評審員會的辦事機構;對全市檢察系統的人事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本院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定、人員編制和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勵、勞動工資管理和辦理專業技術人員職稱、人員退休手續等工作;負責司法警察警銜呈報及警銜日常管理等工作;擬訂全市檢察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規劃;會同本院有關部門做好主訴、主辦檢察官任用、考核、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重要檢察新聞報導的審查工作;負責全市檢察機關新聞報導工作的指導;負責市人民檢察院新聞發布會的組織工作及對外宣傳工作;負責向《檢察日報》提供當地發生的重大新聞線索,撰寫新聞稿件;受理和協助新聞媒體記者在檢察機關的採訪活動,配合新聞媒體做好影視、網路及社會活動等項工作;負責本院機關離退休老幹部管理工作及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其他應當由本院政治部承辦的有關事項。
3、偵查監督科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和立案監督、偵查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本院辦理的審查批捕、決定逮捕案件;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批捕工作;開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工作;指導檢察環節中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研究偵查監督業務規範化建設和擬訂全市檢察機關偵查監督業務工作的制度、辦法。
4、公訴科
負責對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貪污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等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工作的指導;負責對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工作的指導;承辦應當由本院審查起訴、抗訴的案件;對本院抗訴及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刑事案件,出庭履行職務;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公訴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指導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相關工作;研究公訴業務工作規範化建設和擬訂全市檢察機關公訴業務的工作制度、辦法。
5、反貪污賄賂局(與桂林市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大案要案偵查指揮中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隱瞞境外存款、私分國有資產、私分罰沒財物等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區的重大、特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協助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全區性重特大貪污賄賂案件;研究分析全市貪污賄賂等犯罪的特點、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擬訂反貪污賄賂檢察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6、瀆職侵權檢察科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辦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等案件的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重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組織、協調、指揮跨縣區的重大、特大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的偵查以及個案協查工作;研究分析全市瀆職侵權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懲治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工作中重大、疑難問題的請示;查辦或督促下級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部門查辦有關瀆職侵權管轄的控告申訴案件;研究擬訂瀆職侵權檢察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7、監所檢察科
負責對全市執行機關執行刑罰活動監督工作的指導;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變更執行和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以及對超期羈押監督工作進行指導;指導或承辦發生在監管場所的虐待被監管人、私放在押人員、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犯罪案件偵查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擬訂監所檢察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8、民事行政檢察科
負責對全市民事經濟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的指導;對下級或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或提請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抗訴;對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民事、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職務;研究分析全市民事審判、行政訴訟監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工作對策;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擬訂民事、行政監督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9、控告申訴檢察科(與舉報中心、刑事賠償工作辦公室,一個機構三塊牌子)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的指導;受理公民的報案、舉報、控告和刑事申訴及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表人、近親屬的申訴;對舉報線索進行分流,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歸口處理的舉報案件線索進行初查;依法查辦檢察機關管轄的刑事申訴案件,督促檢查有關部門查報結果;綜合反映控告、舉報情況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情況;承辦檢察機關的刑事賠償事項;研究擬訂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訴、刑事賠償工作制度、辦法。
10、職務犯罪公訴預防科
負責辦理本院偵查終結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犯罪案件、走私犯罪案件、職務犯罪預防案件,對全市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指導;研究分析全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特點、規律,提出預防職務犯罪的對策;負責對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法制宣傳,並協助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做好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有關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疑難問題的請示;研究擬訂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制度、辦法。
11、檢察技術科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檢察技術信息研究工作、刑事偵查技術工作和物證檢驗、鑑定、審核的指導;參與全市檢察機關有關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組織重大疑難案件的會檢;制定全市檢察機關計算機遠程聯網計畫,並組織實施;協同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的案件進行輔助偵查、配合審查;對下級人民檢察院送檢的疑難案件進行檢驗鑑定、文證審查,提供科學證據;負責本院機關監控設備、視聽設備、計算機區域網路的管理及提供技術服務;開展套用性的檢察技術研究及研究擬訂檢察技術業務工作制度、辦法。
12、法律政策研究室(與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合署辦公)
負責調查研究國家公布的與檢察工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檢察工作適用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檢察套用理論研究工作;對徵求市人民檢察院意見的地方立法草案、行政法規草案研究提出意見;對基層人民檢察院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中的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負責檢察工作法制建設的調研、規劃;指導全市檢察機關執法檢查;承辦院檢察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對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負責業務資料編纂,編輯檢察工作年鑑和院志;負責《桂林檢察》的編輯、出版;負責院專家諮詢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特約檢察員的聯繫工作;承辦下級人民檢察院關於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及對有關部門法律問題的答覆。
13、監察科(與紀檢組合署辦公)
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執法執紀監察工作的指導;檢查全市檢察機關在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規定中的問題;受理對檢察人員違紀行為的控告、舉報;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查辦檢察人員的違紀案件;受理檢察工作人員不服政紀處分的申訴;研究制定領導幹部和其他檢察人員遵守政紀的制度、規定。
14、行政財務裝備科(含法警支隊)
負責對全市檢察系統財務裝備工作的指導;組織實施上級人民檢察院制定的檢察機關財務裝備的發展規劃;負責本院機關的行政管理、車輛管理、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本院機關的財務管理;負責全市檢察系統的技術裝備、交通通信裝備、武器彈藥、服裝的統籌計畫和管理工作的指導;負責本院機關和事業單位經費及基本建設、接待、召開會議等各種經費的申請、核算和管理及各種裝備物資的統一購置和分配;負責對全市檢察機關司法警察管理、培訓、考核工作的指導。
歷史回顧
從1978年10月開始,桂林市及所轄縣(區)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關於重新設定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規定,先後重建和組建了兩級人民檢察院,依法行使法律監督職權,開展檢察業務,檢察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978至1998年的20年間,是我國改革開放、國民經濟騰飛,各行各業發生變化,取得世人矚目的偉大成就的20年,也是桂林市檢察機關蓬勃發展的20年。20年來,桂林市檢察機關在黨委和上級檢察機關的正確領導下,在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和政府的支持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和黨的改革開放方針、政策,落實依法治國方略,遵循“公正執法,加強監督,依法辦案,從嚴治檢,服務大局”的工作方針,認真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為桂林市的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作出了重要貢獻,取得了顯著成績。
打擊犯罪,維護穩定
兩級檢察院從成立起,堅決貫徹中央的“嚴打”方針。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確保一方平安,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市檢察院於1979年5、6月恢複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和出庭支持公訴工作。市、縣(區)兩級檢察院認真貫徹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和依法“從重從快”的方針,嚴格執行《刑法》和《刑訴法》,與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密切配合,突出重點,嚴厲打擊殺人、搶劫、強姦、爆炸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嚴重暴力犯罪;嚴厲打擊重大盜竊、涉槍、涉毒、走私、金融詐欺犯罪。1979年5月至1998年共受理審查批捕64053萬人,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58203人(其中嚴重刑事犯13140人,占批准逮捕總人數的22.5%),受理移送起訴57778人,決定起訴51410人,出席一審法庭支持公訴34251人(次)。與此同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依法開展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經審查,決定不批准逮捕3990人,建議公安機關追捕人犯470人,決定免予起訴5520人,決定不起訴848人,建議公安機關追訴158人。對法院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並經法院改判65件86人。此外積極參加黨委部署的打擊“車匪路霸、拐賣婦女兒童”等專項鬥爭和重點整治工作。平樂至梧州、永福至永安,桂林至興安交通線上,犯罪分子曾經十分猖獗,他們公開在汽車上搶劫,耍流氓,殺害計程車司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給人民民眾造成很大恐懼。市檢察機關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深挖犯罪團伙,嚴懲車匪路霸,遏制了犯罪活動。對重大、特大案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了解案情,做到快捕快訴。為維護社會穩定和治安秩序,保護改革開放及公民合法權利,保障經濟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深挖犯罪,法制保障
兩級檢察院積極查辦貪污賄賂犯罪案件,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據統計,1981—1998年,全市共立經濟犯罪案件3365件,其中貪污案1066件、賄賂案759件、挪用公款案232件、其他經濟犯罪案件1308件。所立案件中,重大、特大案239件,查處“三機關一部門”工作人員和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犯罪案件213件。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1.5122億元。
在依法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同時,市檢察機關還十分重視預防犯罪工作。早在1992年,市檢察院就制訂了《關於為國營大中型企業和經濟建設服務的若干意見》。兩級院結合辦案工作,深入有關單位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積極運用檢察建議,幫助有關單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地遏制了犯罪。
法紀檢察,保護權益
法紀檢察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堅決查處徇私舞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玩忽職守、重大責任事故等犯罪案件。據統計,1980—1998年,共受理法紀案件639件,立案偵查132件,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204.6萬元。
行政檢察,保障公正
市檢察院從1991年始設立民事行政檢察部門,開展民事行政檢察工作。1991—1998年,市、縣(區)兩級檢察院共受理不服法院已經生效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申訴案409件,立案審查90件,提請抗訴53件,決定抗訴17件。同時,對法院裁判正確,而當事人又提出申訴的164起案件,及時做好息訴工作。抗訴的案件,經法院開庭審理後改判13件。市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還指導基層檢察院辦理了一批申訴案,為調解、處理申訴案件做了大量艱苦細緻的工作,為保障司法公正,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檢察加強,執法無私
1979年5月,恢復監所檢察工作,市、縣兩級檢察院對12個縣和市區共15個看守所,桂林監獄、廣西第四、第五勞動教養所及桂林拘役所實行檢察。二十年來,認真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合法,看守所,監獄機關的監管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對上述場所實行了“經常化,制度化”管理,有計畫地開展了安全檢查和法律宣傳教育,穩定秩序。在改善監所管理、糾正違法措施,查處少數管理幹警違法情況的同時,還受理並依法處理勞改、勞教人員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訴,控告。辦理勞改人員在服刑期間又犯罪案274件315人,勞教人員在勞教期間犯罪案件52件70人。確保了我市轄區內監管改造場所的安全穩定。1997年,建立了城郊地區檢察院,對我市勞改勞教場所開展專門工作,進一步促進監管場所的規範化管理。通過開展對監管改造場所的監督工作,目前全市看守所已有4個評為“二級”看守所,8個評為“三級”看守所。
妥善處理,接受監督
控告申訴檢察部門熱情接待、處理民眾未信來訪,積極開展創建“文明接待室”活動,建立了檢察長接待日批閱民眾來信、接待民眾來訪和督查批辦案件制度,緊密地聯繫了民眾,受到民眾稱讚。1979年5月一1998年,全市兩級檢察院共受理並處理民眾來信來訪3萬多件次,其中,控告檢舉違法犯罪29715件,申訴案7836件。1988年一1998年,受理舉報經濟、法紀罪案線索8892件。兩級檢察院對民眾來信來訪,基本做到件件審查,事事落實,特別對人民代表的意見、建議,認真落實並反饋意見。通過對這些案件的處理,保護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為其他業務部門提供了一批案件線索。根據舉報線索,及時查辦犯罪案件,取信於民,增強了廣大人民民眾反腐敗的信心。1988年10月,市、縣(區)兩級檢察院設立了經濟、法紀罪案舉報中心,建立完善了控告申訴舉報接待制度,並不斷改善接待環境。市檢察院控申處1993年以來,連年被評為市信訪工作先進集體,1993至1997年連年被評為全E檢察系統文明接待室;1998年,永福縣院控申科接待室被高檢院授予九七年度“文明接待室”稱號。
依靠改革,發展壯大
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綜合國力不斷提高,經過廣大檢察幹警二十年艱苦奮鬥,檢察事業得到了蓬勃的發展。隊伍不斷壯大,檢察人員的政;台業務素質不斷提高,檢察機構不斷完善,行政裝備、辦公用房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發展到今天基本適應辦案的需要。市檢察院重建時,內設機構僅設有辦公室和刑事檢察、經濟檢察、法紀檢察四個部門,發展到1998年,已增設為辦公室、審查批捕處、審查起訴一處、審查起訴二處、反貪污賄賂局、法紀檢察處、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舉報中心)檢察處、檢察技術處、民事行政檢察處、政治部、紀檢監察處、法律政策研究室、宣傳處、行政裝備處、司法警察支隊等16個部門,並派出城郊地區檢察院負責監管改造場所的執法監督。1979年,全市兩級檢察院只有檢察幹警107人,至1998年,已有在職檢察幹警871人,其中市檢察院188人。為提高幹警文化專業素質,除選派部分幹部到中央和自治區政法院校學習外,還通過與電大桂林分校聯辦法律電大專業班2期,法律(檢察)專業(成人高等教育)1期,使具有大專文化程度的幹警從1983年的4人,僅占全市幹警總數的2.5%升至1998年的86.9%。市、縣(區)兩級檢察院十分重視對幹警的政治素質教育和廉政建設,在大力推進檢察事業的同時,堅持“依法建院,從嚴治檢”的方針,認真貫徹《檢察官法》,為提高幹警整體素質,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對隊伍實行規範化管理,堅持開展了黨性黨風教育、為人民服務宗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開展思想、紀律、作風教育整頓,以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講紀律為主題,組織幹警學習鄧小平理論,把檢察隊伍建設成一支政治可靠、業務精通、道德高尚、執法公正、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的高素質的人民檢察宮隊伍。二十年中,湧現出一批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受到市(地區)、 自治區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表彰。1971—1998年,受自治區檢察院表彰的先進集體165個(次),先進個人268人(次);受最高人民檢察院表彰的先進集體8個,先進個人7人。市檢察院刑事檢察處、法紀檢察處、行政裝備處和市人民檢察院於1988—1998年先後被評為全國檢察系統先進集體,恭城縣檢察院於1992年受最高人民檢察院嘉獎,1998年,永福縣檢察院和象山區檢察院評為全國檢察系統先進集體,受最高人民檢察院記集體一等功。永福縣院控申科接待室被評為1997年度全國檢察系統“文明視窗”。市檢察院況蓮梅、文東福、全州縣檢察院賓輝珍、蔣欽國、臨桂縣檢察院寧步才、李宏桂,於1985—1996年,先後被評為全國檢察系統優秀公訴人、優秀教師、先進工作者和偵查能手。市檢察院洪斌1998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自治區檢察院授予一等功,並獲得自治區“五一”勞動獎章,王慧謙、廖國忠1998年被評為廣西首屆“十佳”公訴人等。
改革發展,全面加強
二十年來,檢察機關以改革求發展,走科技強檢之路,基本建設、行政裝備、技術設施等得到了加強。1979年,市檢察院重建時無辦公用房,只有一輛腳踏車和一輛破吉普車,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擴大,綜合國力不斷加強,政府給檢察機關的行政、辦案經費逐年增多,基本建設逐年加強,至1998年,市、縣(區)兩級檢察院已擁有10S萬元的技術設備器材:其中市檢察院有專用電腦29台、數字攝像機一台、專用照相機7台,運用這些器材。用科學手段為辦案提供證據和偵查方向:證明犯罪,打擊犯罪起了重要作用。1987年一1998年全市兩級檢察院辦理各類案件的檢驗5493件,其中文字檢驗409件、痕跡檢驗63件、法醫檢驗4053件、視聽技術759件。辦案技術質量明顯提高,目前,市檢察院舉報中心的舉報電話開通了自動受理功能,人民民眾在24小時內任何時間均可通過舉報電話“2822000”舉報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線索。使民眾反映的貪污、賄賂案件能及時得到查處。市檢察院各部門都安裝了電話,市檢察院和絕大部分基層院已實現密碼傳真聯網,檢察通訊條件得到了明顯地改善。市、縣(區)兩級檢察院共有辦案警車、囚車139輛,其中市檢察院42輛。兩級檢察院幹警住房基本解決,市檢察院和大部分基層院建有辦公技術樓房。市檢察院現已有辦公技術綜合樓2棟4584平方平,幹警宿舍樓7棟11276平方米,幹警辦公、住宿條件比改革開放初期有較大改善,為搞好檢察工作提供了良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