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結合推行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工作,對市本級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摸底核實和規範清理,於2015年12月25日發布《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公布桂林市本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通知(市政辦〔2015〕106號)》。
各縣、自治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中央、自治區駐桂林各單位:
2014年以來,國務院、自治區和我市陸續取消、承接、調整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為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動態化管理,我市結合推行政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工作,對市本級行政許可項目進行了全面摸底核實和規範清理。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清理結果擬定的《桂林市本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以下簡稱《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和地方性法規作為設定依據,且符合《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許可性質規定的事項,列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二、凡未列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的行政審批項目,各單位各部門一律不得實施行政審批,也不得以備案、登記、年檢、監製、認定、認證、審定、審查、核准等各種形式進行變相審批。
三、《行政許可項目目錄》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做到“應進必進”。不進入市政務服務中心集中辦理的行政審批項目,必須徵求市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公室意見後,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行政許可項目實行動態的目錄化管理。今後,對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新設立的行政許可項目,市直相關部門應及時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編辦)審核、確認,納入《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對《行政許可項目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五、對新設定或者調整、取消的行政許可項目,市級有關部門應及時對該行政審批項目的操作規範和流程圖進行調整、修改,及時報送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附屬檔案:桂林市本級行政許可項目目錄
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