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羅夫機制是假設代理人具備擬線性偏好情況下的一種直接顯示機制。1973年格羅夫(Theodore Groves)提出,故稱。在該機制中,社會選擇函式可表示為f(·)=(k,t1,…,tn)。式中,k為配置原則或“項目選擇”,即一個項目被執行或參與人得到一件物品的機率;ti為給參與人的轉移支付,代理人的效用函式是在類型上線性的擬線性函式。該機制中的社會選擇函式需滿足兩個條件:(1) 事後有效率,即選擇結果使所有人的效用總和達到最大;(2) 可激勵相容占優策略實施,即存在一個轉移支付使得說真話成為每個人的占優策略。在該機制中,給定其他參與人報告的類型,參與人i的轉移支付只有在其報告的類型影響項目選擇的結果k*(t)時才依賴於他自己報告的類型。如果參與人i通過改變自己報告的類型導致了項目選擇的變化,那么他的轉移支付的變化量將正好反映他給其他人帶來的外部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羅夫機制
- 釋義:具備擬線性偏好情況下的直接顯示機制
- 提出時間:1973年
- 提出人:格羅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