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環境保護局成立於2010年4月,在政府機構改革中由原市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分立,負責全市環境管理、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等工作。局機關內設一個職能科室綜合科,局下屬環境監理所、環境監測站2個事業單位,其中環境監理所為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全局共有幹部職工34人,文化程度全部為大中專以上學歷,其中專業技術人員17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環境保護局
- 機構職能:負責格爾木市環境保護工作
- 機構性質:法定的行政機關
基本情況,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基本情況
格爾木市環境保護局成立於2010年4月,在政府機構改革中由原市環境保護和林業局分立,負責全市環境管理、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等工作。局機關內設一個職能科室綜合科,局下屬環境監理所、環境監測站2個事業單位,其中環境監理所為參照公務員管理單位。全局共有幹部職工34人,文化程度全部為大中專以上學歷,其中專業技術人員17人。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全市環境保護的規章制度,擬定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省政府及市政府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規劃。
(二)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
(四)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市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點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處理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實施重點流域水污染整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監督執行國家各類環境標準;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地區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和登記表;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牧)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牧業建設。
(七)組織制定並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點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組織指導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檢測制度和規範;負責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組織對各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
(九)負責全市排污費的徵收管理,以及污染源治理等專項資金的有償使用工作;提出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污染限期治理項目的計畫。
(十)負責全市光污染、輻射環境、放射性物質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業務培訓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對外經濟合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保局設1個內設機構。
綜合科。
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制定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查;承辦信息、文秘、機要、安全保衛、財務、綜合治理、計畫生育、行政後勤、精神文明等工作;承辦各站、所目標考評和全市環保目標的協調考評;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組織、人事、機構編制和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及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指導、協調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承辦開發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承辦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資格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指導、協調全市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承辦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和市環保局管轄的行政複議、應訴及賠償工作,負責處理信訪和辦理公眾舉報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境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全市各級自然保護區和生態旅遊發展工作;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等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監督全市秸稈禁燒工作和生態環境違法案件的的調查;負責輻射環境管理、監測、評估等工作;對醫療、工業危險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污染源限期治理和達標排放、危險廢物登記備案、有毒化學品登記備案等環境管理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環境功能區劃;負責編制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及削減計畫、重點區域和市轄流域污染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跨行政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的協調和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承辦全市環境統計工作、建立統計資料庫、提供統計信息、組織編制全市環境狀況公報;承辦全市污染減排日常工作;擬定全市和重點地區、重點流域企業污染減排和總量控制;檢查、考核全市污染減排目標責任書落實情況及主要污染物削減量,檢查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情況;組織實施城市環境質量綜合考核工作;組織管理全市環境監測工作和監測網路建設;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