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根河市機構改革方案》(呼黨辦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根河市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市民委)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根河市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牌子,歸口市委統戰部領導。

市民委貫徹黨中央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根河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族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民族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和民族工作重大事宜調查研究,擬定貫徹落實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措施、辦法及發展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落實。指導市區辦事處及鄉鎮政府開展相關工作。
(二)負責協調民族關係和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監督辦理涉及少數民族權益的事項。負責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和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相關工作。承擔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清真食品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管理相關工作。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三)負責促進少數民族事業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相關工作。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聯繫民族鄉。監督檢查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全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參與協調民族貿易等有關工作。承擔民族地區相關統計分析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等工作,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四)負責少數民族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相關工作。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關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等社會事業發展特殊政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承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慶典活動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五)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方面相關工作。負責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教育、翻譯、出版以及廣播影視、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六)負責民族工作領域對外交流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對外宣傳工作。
(七)負責少數民族人才培養和幹部隊伍建設相關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經濟發展和政策法制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財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實施推進市民委兼職委員制度,承擔聯繫兼職委員等工作。負責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民族鄉經濟發展規劃,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承擔民族地區相關統計分析和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有關工作。參與協調民族貿易有關工作。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
組織開展民族理論和民族工作重大事宜調查研究,擬訂貫徹落實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政策的措施、辦法及發展規劃,負責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負責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承擔市民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創建工作和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的具體工作,指導民族鄉重大慶典活動。指導和協調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和民族關係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並承擔有關協調處理工作。負責民族成份管理相關工作。組織協調清真食品管理工作。
(二)蒙古語文辦公室(民族語言文字、社會發展與監督檢查辦公室)
指導蒙古語言文字的學習、使用和發展工作。研究擬訂蒙古語言文字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族語言文字政策法規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學習使用蒙古語言文字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指導推進全市蒙古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承擔全市推廣使用蒙古語名詞術語、蒙古語標準音、蒙古文正字法的具體工作。負責協調蒙古語言文字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有關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科技等社會事業發展特殊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定期舉辦重大民族文化活動。負責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具體工作。開展民族之間的文化藝術合作與交流等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
承擔民族工作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的黨建、群團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民委行政編制5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兼市蒙古語文工作委員會主任)2副〕。

其他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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