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定義,特點,分類,金額賠償,注意事項,適用範圍,計提比例,計提上限,管理模式,參考文獻,
定義
(1)責任保險。賠償核事故對公眾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核裂變過程產生的放射物的外泄會給周圍地區的居民和財產帶來核污染及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核電站責任保險可分為核設施經營者責任保險和核材料設備供貨商、運輸商責任保險兩種。
(2)財產保險。賠償核危險和通常原因如火災、爆炸、風災造成核電站在建築安裝和運轉時期的財產損失,以及核材料和設備在運輸過程中的損失。核電站財產保險可分為核電站建築、經營、運輸和營業中斷險等。由於核設施昂貴和責任風險巨大,許多國家建立了核保險集團,並通過再保險來分散巨大的風險。
特點
核電站保險特點
第二,核電站保險承保的主要手段是控制風險。由於核電站風險太高,保險人特別注重風險控制。為了控制風險,保險人在承保時往往以低於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的標準來確定保險金額和責任限額,並採用集團共同保險或再保險方式,將風險轉嫁到國際保險市場,以保證經營的穩定性。
第三,核電站保險是一種政策性很強的保險。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規定核損害的賠償方式。因此,保險人開辦核能保險在發生保險賠款不足時,可以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獲得政府的財政補貼,以保證被保險人的利益。此外,各國的核能保險集團在相互分保時,也將分保手續費降得比其他財產保險低,以減輕被保險人的負擔。
分類
核電站保險分類
1.核電站建築安裝工程保險 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在核電站安裝的各種機器設備。保險人主要承保保險標的在安裝過程中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導致的損失。
2.核電站海運險
該險種主要承保有輻射和無輻射的核燃料物料的運輸,包括運輸中的臨時倉儲。投保人一般為業主、主承包商、分承包商和其他合作方為共同保險人。該險種的其他規定與海上運輸貨物保險基本相同,但第三者責任險通常由核能保險集團承保,並經由核能保險集團安排分保。
3.核電站機器損壞保險
該險種承保核電站所有設備,不同的是對於核反應堆壓力容器及其內部設備只能以第一危險方式承保。對於核燃料、冷卻水、化學劑等易消耗物質一般不予承保。此外,該險種通常作為核電站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予以承保,有時也可按主險承保,單獨簽訂保險單。
4.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
5.核電站責任保險
核電站責任保險主要承保核電站所有人依照本國法律規定,因發生一般保險事故或核事故,包括運輸中的核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時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果核電站所在國家法律規定,操作核電站設施的員工也屬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保險人一般也要將他們作為第三者責任險的範圍,保險人按一般事故和核事故分別擬定賠償限額。
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
1.物質損失保險的保險責任
核電站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是承保核風險。核風險是指核燃料、核廢物或核產品引發的輻射的、有毒的、爆炸性的物質,容易造成其他財產的損失的風險。
核責任保險是根據各國核電站運營的有關法律規定,主要承保由於核輻射和核放射致使第三方人身或財產遭受的傷害或損失,被保險人對第三方應承擔的責任。核電站第三者責任保險與其他第三者責任險承保的保險責任內容基本相同。
3.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的除外責任
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的除外責任有以下各項: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或工程師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衝突、沒收徵用、罷工、暴動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因自然磨損、氧化、鏽蝕而造成的損失或在正常操作中造成發射性污染而產生的清污費用;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領有公共運輸用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第三者責任險條款規定的責任範圍。伴隨正常運轉的放射能污染造成的損失;由於地震或火山爆發而引起的損失;由於暴風、暴雨、颱風、洪水、滑坡、場面下沉或塌陷所引起的損失、費用和責任。
4.核電站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
核電站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
契約責任,即由被保險人按照其與他人簽訂的契約應向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損失;特大自然災害導致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戰爭、暴亂、恐怖行為、內戰、革命等政治風險;大氣、土地、水污染等污染風險;10年後才申報的損失;產品責任;遺傳疾病;正常損耗等。
金額賠償
在核電站保險中,保險人對核電站物質損失保險與核電站郵政信箱分別確定保險金額與賠償限額。保險人在確定保險金額時,通常根據核保險市場的承保能力,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來確定保險金額。此外,對於核電站責任險,保險人也按常規風險和核風險兩類不同風險,分別確定不同的賠償限額。
注意事項
適用範圍
核保險巨災責任準備金(以下簡稱“核巨災準備金”)覆蓋的業務範圍以涉核為標準,限定核設施或與之相關的放射性物品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核事故或常規事故。核設施在建築安裝階段的工程保險等不涉核業務,不計提核巨災準備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規定,核設施是指下列設施及場址區域內與其配套的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系統和構築物,核材料的貯存、裝卸和處理系統和構築物:
(一)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核動力裝置等);
(二)其他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
(三)核燃料生產、加工、貯存和後處理設施等;
(四)放射性廢物的處理和處置設施。
計提比例
核巨災準備金按照自留保費(包括境內業務自留保費和境外分入保費)的50%計提,遠遠高於農險大災準備金的計提比例,主要考慮:
一是符合核保險的巨災性特點。核保險保費規模小,核事故發生頻率低,但核巨災一旦發生,損失巨大,需要大量資金的積累來應對,高比例提取有利於巨災準備金的快速積累。
二是符合國際慣例。從目前擁有核電的主要國家來看,韓國、日本和台灣地區都是按照保費的50%比例計提,美國按照保費的75%比例計提,法國和德國按照毛利潤的75%計提,我國50%的計提比例與國際水平基本相當。
三是具有可操作性。當前核保險業務歷年盈利水平較好,保險公司可以承受此比例的準備金。同時,計提高比例的巨災責任準備金,可以把核保險高額的巨災成本顯性化,扭轉核保險業務長期高額利潤的假象,防止應有的風險儲備誤作為利潤被分配。
計提上限
《辦法》規定,境內保險機構核巨災準備金滾存餘額達到其所承擔的未完全終止的核保險責任的單一事故自留責任上限時,可以暫停計提。境外保險機構因其核巨災準備金只在境內留存3年,所以沒有規定上限。
設定計提上限的目的,是在保證核巨災準備金充足性的前提下,防止核巨災準備金過度積累,拉高公司資本成本,影響保險公司開展核保險業務的積極性。
計提上限以未完全終止的核保險責任的單一事故自留責任為限,主要考慮的因素有:
一是採用單一事故而非所有事故責任,主要考慮到核巨災事故低頻、影響大的特點。一方面,即使在全球範圍看,尚未出現過同時發生兩起核巨災事故的先例;另一方面,從歷史經驗看,一旦發生一起核巨災事故,全球核工業都會面臨巨大影響,極易引起全球核電產業的停堆檢查,所以單一事故已經可以滿足充足性的要求。
二是採用自留責任而非承接的所有核保險業務責任,一方面我國“償二代”已經對交易對手信用風險進行了評估和防範,保監會對再保險業務安全性也有明確的要求;另一方面以所有核保險業務責任為基礎計提準備金,在存在大量再保險和轉分保全排的情況下,容易造成重複計提的問題。
管理模式
《辦法》區分境內保險人自留業務(包括境內自留業務和境外分入業務)和向境外分出業務兩種情況,採取不同的管理模式。
參考文獻
1. 劉峰.核電站保險淺談[J]
2.《保險學概論》保險職業學院,第8章 其他財產保險,8.3 核電站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