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防火

中文名稱核電廠防火
英文名稱fire protection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定  義核電廠火災可能導致放射性物質釋放到環境,因此核電廠必須具備足夠的防火能力,包括設定早期探測火警、滅火或限制火災蔓延設施等。並在設計中採用非可燃材料或阻燃材料、設定防火區實施區域隔離等。
套用學科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外文名:fire protection of  nuclear power plant
核電廠發生火災或由明火引起爆炸後,常常會導致放射性物質釋放至外環境,從而對環境和公眾造成危險。因此,防火工作在核電廠占有重要位置。核電廠在各種情況下都必須具備足夠的防火能力,在設計和運行中都要考慮和採取各種預防火災的措施,包括早期探測火警、滅火或限制火災蔓延等措施。
火災的預防 設計和運行階段中所採取的防止火災發生或限制火災蔓延的措施。在設計時儘量採用由非可燃材料或阻燃材料製成的結構和設備,限制可燃物料的數量,以及設定防火區,防止火災從一個區蔓延到另一個區。在可能會產生氫氣的地方,採用氫複合器或充分的通風手段使氫濃度保持在可燃限值以下。設定防雷避雷系統,防止雷擊引起火災。在設計時還應對防火區的邊界的耐火能力和滅火系統的滅火能力作火災危害分析。
在運行期間對核電廠內的可燃物質應有有效的管理措施,要能及時探測到易燃和可燃物料的泄漏,定期檢查和清點所儲存的和使用中的可燃氣體和液體。進行焊接、切割、錫焊、釺焊等產生熱量和火花的操作時,應持有工作許可證,並有防火措施。廠區內可燃物質運輸要有安全措施,並儘量減少次數。還要定期進行消防演習和檢查。
防火區 是構築物或核電廠的一部分,由耐火邊界與其他區域隔開。任何防火區邊界的耐火能力一般均不低於1h,多重的核安全重要設備和系統常設定在不同的防火區中。這樣,一個防火區的火災不會導致多重安全系統和設備全部失效。
火災的二次效應 火災引起的附加能量和有害物質的釋放。火災引起的爆炸和飛射物會造成二次破壞;燃燒中產生的熱量、煙氣和有害氣體會對設備和人員造成附加危險;火災還會引起電氣設備斷路、短路、接地和電弧放電等造成供電中斷或電氣火災。在防火中不但要限制火災本身,還要考慮火災的二次效應帶來的危害。
火災的危害分析 要求在核電廠防火設計中進行的一種分析,以確定防火區的耐火能力和所需的滅火系統和防火屏障。分析內容包括:①確定每個防火區中對安全重要的設備和儀表;②確定每個防火區的火荷載,即在該空間內所含可燃物料的發熱潛熱;③確定防火設施的類型,以保護對安全重要的設備和儀表;④確定防火區邊界所要求的耐火能力。如果分析結果不能達到要求,就需要採取加強滅火系統或防火屏障的補加措施,或者減少防火區內可燃物料的數量。
火警探測和滅火 在每個防火區內,針對該區的火災危害性而專門設定的火災探測報警和滅火系統。
探測報警系統由探測器和報警線路組成,在防火區內適當位置裝設探測器,探測器測得火警時用聲響和燈光信號在主控制室內報警。必要時,探測報警系統還可控制和驅動消防泵、噴灑滅火系統、通風設備或防火擋板等。
滅火系統可分為固定式和移動式兩大類。固定式滅火系統又可分為噴灑滅火器和消防栓兩種。噴灑滅火器一般設定在可燃物料高度密集和難於接近的防火區內,分為噴水型和噴氣型兩種。噴氣型使用二氧化碳和含鹵素的物質作為噴灑介質。在核電廠使用噴氣型系統時要預防放射性氣溶膠和蒸汽混合物,使用噴水型系統時要防止可能受放射性污染的水不受控制地流散。移動式滅火器與常用的相同,如乾式化學滅火器,以及噴水型手提式和移動式滅火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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