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狀態分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廠狀態分類
  • 外文名:categorization ofnuclear power states
正常運行,稀有事故,極限事故,嚴重事故,
核電廠狀態分為運行狀態和事故狀態兩大類。運行狀態又分為正常運行及預計運行事件;事故狀態又分為事故工況(包括事故與極限事故)及嚴重事故。核電廠狀態按發生頻率由高至低排列,則分別為正常運行、預計運行事件、事故工況和嚴重事故。
核電廠設計中,必須遵循這樣的原則:導致高輻射劑量或放射性大量釋放的狀態的發生頻率要低,而發生頻率較高的狀態的輻射後果要小。核電廠狀態分類的目的就在於對不同的狀態規定不同的系統回響上的限制,即給以對應的可接受限值。從而使設計能滿足核安全要求。
核電廠狀態分類是以工程判斷、設計及運行經驗為基礎而確定的。核電廠狀態分類在美國早期核電廠的安全分析報告中已採用,並大致定型。套用約30年來,主要是在分析的事件與事故清單上有所完善。這種狀態分類方法,已為擁有核電廠的國家較普遍採用,但各國採用的可接受限值上有所不同。中國採用的核電廠狀態分類也與此相類同。

正常運行

核電廠在規定運行限值和條件範圍內的運行,包括停堆狀態、功率運行、停堆過程、起動過程、維護、試驗和換料。
預計運行事件
或稱中等頻率事件,在核電廠的壽期內可能發生一次或多次。在發生這類事件情況下,當核電廠的運行參數達到規定限值時,保護系統應能關閉反應堆,但在進行了必需的校正動作後,反應堆可重新投入運行。預計運行事件的可接受限值為:①反應堆冷卻劑系統的壓力小於110%設計值;②燃料元件包殼表面不發生偏離泡核沸騰;③放射性釋放低於正常運行限值。

稀有事故

這類事故對於單座核電廠來說,不大可能發生,從整體核電廠運行經驗來說,有可能會發生。如發生這類事故,允許堆芯有少量燃料元件受到損壞,需要依賴專設安全設施來緩解其後果。稀有事故的可接收限值為:①堆芯保持其幾何形狀和可冷卻性;②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壓力小於120%設計值;③在隔離區(2h內)及低人口區(8h內)邊界上,個人輻射劑量限值(按美國標準)為:甲狀腺劑量300mSv,全身劑量25mSv(對於一些發生頻率很低的事故,其限值為:甲狀腺劑量750mSv,全身劑量60mSv)。

極限事故

極不可能發生的事故,其發生頻率小於10次/(堆·年)。這類事故可能導致燃料元件有重大損傷,但不致引起限制其後果的系統喪失功能,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和反應堆廠房不會受到附加的損傷。極限事故的可接受限值為:①堆芯保持其幾何形狀和可冷卻性;②反應堆冷卻劑系統壓力小於120%設計值;③在隔離區(2h內)及低人口區(8h內)邊界上,個人輻射劑量限值(按美國標準)為:甲狀腺劑量3000mSv,全身劑量250mSv。

嚴重事故

導致燃料元件嚴重損壞,堆芯熔化,安全殼完整性可能受到破壞,放射性物質大量釋放的事故。核電廠的這類事故預計發生頻率受到國家核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目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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