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設施終止運行後,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採取安全的方式進行停閉管理,保證停閉期間的安全, 確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術人員和檔案。
一、概念,二、核設施終止運行原因,三、核設施終止運行後的管理,
一、概念
在核設施運行許可後、退役許可前,可能出現核設施終止運行,並且不再啟動的情況,即停閉狀態。
如核設施營運單位提前終止運行不再重啟,核設施運行許可有效期屆滿但退役許可尚未批准等。由於核設施終止運行到確定並實施退役計畫可能時間間隔較長,且其狀態和正常運行時存在較大差異,因此管理措施和相關要求也有不同。
二、核設施終止運行原因
核設施運行後,可能預期或非預期進人終止運行狀態。進入該狀態的原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是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屆滿,已制定退役計畫,但尚未開始實施退役活動;;
二是核設施在運行階段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再度投入運行;
三是核設施營運單位出於經濟因素考慮決定提前終止核設施運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單獨提出一條規定,要求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終止運行狀態下仍需保障核設施停閉期間的安全,並做好核設施退役準備工作。
三、核設施終止運行後的管理
核設施終止運行只是過渡狀態,最終還要進人退役階段,核設施營運單位仍需承擔全面責任,做好保障安全的各項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規定,核設施營運單位在核設施進人終止運行狀態後,應當做好兩方面工作:
一是採取安全的方式進行核設施停閉管理,其目的是保證核設施停閉期間的安全;
二是為後續核設施退役儲備相應的資源, 包括退役所需的核設施各項基本功能應可用,核設施退役所需各項程式、記錄等檔案應齊備,並維持足夠數量的、具備相應知識和技能的技術人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