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數師通則

《核數師通則》是與《會計師通則》同時頒布施行的,共5章107條。通則主要規定了對核數師的職業要求、執業規範,核數師的權利和義務,核數師公司的運作,專業團體的成立,對核數師的紀律處分及刑事責任等。通則規定,從事帳目覆核和簽發合法證明,以及負責規劃、組織及執行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的會計,或承擔自然人、公法人或私法人會計的責任且與這等法人共同簽署稅務申報書的人士稱為核數師。只有在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登記註冊的核數師公司才能從事有關執業活動。核數師有權要求被服務實體出具書面聲明書,提供有關資料以及執行核數服務的場所;核數師及核數師公司可向第三者索取與核數工作有關的資料等。核數師應當維護其聲譽,以良知和勤懇履行職務,防止發生損害核數師職業尊嚴的行為;認真履行澳門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賦予的職責;向檢察院舉報在履行職責時發現的有關方面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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