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動力廠“分代”

為了形象地描述,根據核動力廠技術、經濟和安全要求的發展,常常將核動力廠按“代”進行劃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動力廠“分代”
  • 分類:4代
一、第一代
第一代是指20世紀50-60年代建成的試驗堆和原型堆核動力廠,如蘇聯的第一原子能電站和美國的希平港壓水堆核電廠等,目前僅有較少的第一代反應堆在運行。第一代核動力廠屬於原型堆核動力廠,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試驗示範形式來驗證核電在工程實施上的可行性。
二、第二代
第二代是指20世紀60年代末期後投入商業運行的核電機組,如PWR、BWR、CAN-DU和WWER等。第二代核動力廠主要是實現核電商業化、標準化、系列化、批量化,以提高經濟性。
自20世紀60年代末至70年代世界上建造了大批容量在600-1400MWe的標準化和系列化核動力廠,以美國西屋公司為代表的兩環路600MWe、三環路1000MWe和四環路1200MWe壓水堆核電廠。美國通用電力公司建造的一大批沸水堆(BWR)也可劃入第二代核動力廠範疇。核動力廠和我國已建成的大亞灣核電廠和秦山核動力廠也都屬於第二代核動力範疇。
法國建造的一大批CPY、N4核動力廠和我國已建成的大亞灣核電廠和秦山核動力廠也都屬於第二代核動力廠範疇。第二代核動力廠是目前世界正在運行的400多座核動力廠的主力機組。在三哩島核動力廠和車諾比核動力廠發生事故之後,各國對正在運行的核動力廠進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進,在安全性和經濟性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美國由電力公司發起編制了適用下一代輕水核動力廠用戶要求檔案(URD),歐洲10家核電公司也編寫了歐洲核電用戶要求(EUR)檔案。
三、第三代
第三代是指以滿足美國核電用戶要求檔案(EUR)和歐洲核電用戶要求檔案(EUR)為設計要求的,具有預防和緩解嚴重事故措施,經濟上能與天然氣機組相競爭的核電機組,它包括了改革性的能動(安全系統)核動力廠和先進型的非能動(安全系統)核動力廠,並完成了全部工程論證和試驗工作以及核動力廠的初步設計,它們將成為下一代(第三代)核動力廠的主力堆型。我國引進的非能動AP1000核動力廠以及廣核集團引進的法國EPR核動力廠都屬於第三代核動力廠。
四、第四代
第四代是指目前正進行概念設計和研究開發的,可望約在2030年建成在經濟性和安全性均更加優越、廢物量極少、無需場外應急並具有防核擴散能力的核能利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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